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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條例(征求意見(jiàn)稿)

作者:奧斯恩淨化 發表時間: 浏覽量:704

  第一條 爲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公衆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内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shì)指在建設工程施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産、物料或固體廢物運輸和堆放(fàng)、道路養護和保潔、綠化作業、礦産開采等活動中以及因泥地裸露産生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堅持屬地管理、行業主管、公衆參與、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将揚塵污染防治經費(fèi)納入本級财政預算,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财政投入保障機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cūn)(居)民委員(yuán)會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内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其他相(xiàng)關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負責工業企業内部物料堆場(倉庫)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及市政公用設施工程施工活動、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産活動、房屋建築及市政公用設施工程建設用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維修、拆除等施工活動和使用裸地停車場揚塵污染防治,以及所轄公路養護清掃保潔和綠化工程、綠化作業,交通運輸工程建設用地,港口碼頭物料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和拆除等施工活動、河道管理範圍内砂場、水利工程建設用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違法用地建(構)築物拆除工程,礦山開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和未确定建設單位的建設用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公用設施維修、城市内違反城鄉規劃的建(構)築物拆除、城市公共綠化作業、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城市生活垃圾運輸以及建築垃圾受納場(含臨時)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cūn)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産活動排放(fàng)大氣污染物和稭稈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設定餘泥渣土、建築垃圾等易産生揚塵物料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xiàn),禁行、限行區域和時間,并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爲。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财政等其他相(xiàng)關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以及監管工作舉報制度,并公布受理方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爲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有權對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yuán)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爲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有權處理的部門受理舉報後,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在規定期限内将處理結果告知(zhī)舉報人,并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将移交情況告知(zhī)舉報人。

  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zhī)識的公益宣傳,推動公衆參與。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揚塵污染防治科研經費(fèi)的投入,促進抑塵、除塵、防塵技術的研發應用;支持行業協會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在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包括揚塵污染的評價内容和防治措施。

  (二)将揚塵污染防治費(fèi)用列入工程造價,實行單列支付。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現(xiàn)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合同簽訂後,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撥付揚塵污染防治費(fèi)用。

  (三)監督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

  (四)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合同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台賬,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揚塵污染防治費(fèi)用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将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監理範圍,對施工單位揚塵設施設置和防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理。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落實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邊界按照規範設置密閉圍擋。城市主要幹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其邊界應當設置高度二百五十厘米以上的圍擋;其餘區域設置一百八十厘米以上的圍擋。圍擋底端應當設置防溢座。不具備條件設置圍擋的施工區域,按行業規範及設計要求采取其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土方作業階段,采取灑水、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達到作業區揚塵不擴散到作業區外的要求。

  (四)在工地内堆放(fàng)砂石、土方及其他易産生揚塵物料的,采取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定期噴灑抑塵劑或者灑水等措施。

  (五)施工現(xiàn)場應當專門設置集中堆放(fàng)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場地,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建築垃圾,應當采取圍擋、覆蓋等措施;不能及時清運的工程渣土,應當采取覆蓋或綠化等措施。

  (六)運送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砂石、土方等易産生揚塵的物料,應當采取全密閉運輸。

  (七)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裝車輛沖洗設備,運輸車輛沖洗幹淨後方可駛出工地,并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邊道路的清潔。

  (八)施工工地内的車行道路采取硬化或者鋪設礁渣、礫石或其他功能相(xiàng)當的材料,并輔以灑水、噴灑抑塵劑等措施。

  (九)施工工地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經批準現(xiàn)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應當采取密閉攪拌并配備防塵除塵裝置等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十)施工作業産生泥漿的,設置泥漿池、泥漿溝,确保泥漿不溢流,廢棄泥漿采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十一)施工工地内作業的裸露地面應當采取灑水、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條 房屋建築及市政公用設施工程施工單位,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落實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建築結構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符合标準的密目防塵網或者防塵布。

  (二)對建(構)築物、腳手架、高處平台等進行建築垃圾清理時,應當采取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樓層内清掃出的建築垃圾,應當密封清運,禁止高空抛擲、揚撒。

  第十五條 建(構)築物拆除工程施工單位,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以外,還應當落實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拆除工程作業應當采取灑水、濕法施工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構)築物拆除後的待建工地應當及時移交工程施工單位;拆除施工完成後十五日内未能及時移交的,應當對裸露地面及未清運的建築垃圾采取覆蓋、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六條 道路建設項目施工單位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以外,還應當落實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道路路肩、邊坡等裸露地面應當根據場地使用情況,分别采取硬化、綠化或防塵材料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施工期間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的工地現(xiàn)場臨時交通封閉方案的要求,做好現(xiàn)場圍蔽工作。

  (三)道路、管線(xiàn)敷設和管網工程施工應當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溝槽,應當采取灑水、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四)實施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五)使用風鑽挖掘地面和清掃施工現(xiàn)場時,應當進行灑水降塵。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産經營單位應當落實下列揚塵防治要求:

  (一)混凝土攪拌站物料堆放(fàng)場應當對産生粉塵排放(fàng)的設備設施、場所進行封閉處理或者安裝除塵裝置,臨時堆存的砂石應當采用防塵網或者防塵布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裝卸物料的操作區域應當采取預濕處理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采用低粉塵排放(fàng)量的生産和運輸設備。

  (四)罐車應當防止水泥漿撒漏。

  (五)混凝土攪拌站出口及場區爲滿足生産和運輸要求的地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并加強清掃、灑水;出口應當設置車輛專用沖洗設施,确保車輛不帶泥沙,淨車上路。

  第十八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采取全密閉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二)依法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标準的衛星定位裝置、行駛記錄儀,并按照規定的路線(xiàn)和時間行駛。

  第十九條 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産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fàng)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用煤企業自用煤炭應當實行密閉儲存。

  第二十條 道路養護和保潔作業單位應當落實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應當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保潔和清洗等低塵作業方式,禁止使用吹掃等産生揚塵的作業方式。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的,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範。

  (三)路面破損的,應當采取防塵措施,及時修複。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應當在當日清運,不得在道路上堆積。

  第二十一條 綠化作業單位應當落實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種植土、棄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fàng)。産生的棄土和垃圾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灑水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栽植行道樹(shù),所挖樹(shù)穴在四十八小時内不能栽植的,對樹(shù)穴和栽種土應當采取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綠化種植土回填時,邊沿泥土高度應當低于側石或硬質鋪裝三至五厘米,防止泥土溢洩。

  (四)綠化帶、行道樹(shù)下的裸露地面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透水材料。

  (五)四級以上大風天氣,停止土地平整、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第二十二條 從事易産生揚塵污染的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礦石及粘土開采和加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并采用先進工藝,設置除塵設施,防治揚塵污染。

  對停用的采礦、取土用地,應當制定生态恢複計劃,及時恢複生态植被。

  第二十三條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其他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規定确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鋪裝或者覆蓋:

  (一)單位範圍内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内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公路、道路、公共綠地、河道範圍内的,由産權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空閑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将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考核評價制度,将揚塵污染防治作爲對縣級人民政府大氣環境生态環境保護考核評價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條 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設置降塵監測點位,加強揚塵污染監控,并将揚塵污染相(xiàng)關信息納入大氣污染源監測網,定期發布揚塵污染信息。

  第二十六條 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重點揚塵污染源排放(fàng)揚塵污染物的種類、作業時間、作業地點,以及揚塵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并接受社會監督。

  施工工地應當安裝與住建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的自動監控設備,并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 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的信息共享機制,提高監管效能。

  第二十八條 市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本市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進行大氣環境質量預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啓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施工單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建築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重點揚塵污染源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和應急預案,執行相(xiàng)應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和控制應急措施。

  第二十九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現(xiàn)場檢查,發現(xiàn)揚塵污染違法行爲應當及時制止。

  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相(xiàng)關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檢查内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隐瞞、拒絕,不得阻撓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将相(xiàng)關查處信息錄入信用信息監管平台,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yuán)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玩(wán)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十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工整頓: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在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的;

  (三)未及時清運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的。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未進行覆蓋、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交通管理或者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生态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産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産生揚塵的物料或固體廢物等,未設置不低于堆放(fàng)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三)裝卸物料或固體廢物等未采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四)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築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生态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拒不配合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現(xiàn)場檢查,或者在檢查中弄虛作假的,由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爲,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在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區域,依法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其他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8年5月18日江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江門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條例》(江門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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