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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作者:奧斯恩淨化 發表時間: 浏覽量:69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爲加強污染源監管,規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發揮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xiàn)場監督檢查辦法》《江蘇省生态環境監測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适用範圍】本辦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内排放(fàng)廢水、廢氣污染物的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和現(xiàn)場監督檢查,本辦法所稱污染源系指省行政區域内排放(fàng)廢水、廢氣污染物的固定污染源。
 
  第三條【名詞解釋】本辦法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由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設備、通信傳輸網絡和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組成。
 
  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在污染源現(xiàn)場,包括用于連續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fàng)的采樣、監測設備,用于監控生産或治理設施運行(工況)的視頻(pín)、用電(用能)等設備、傳感器,用于數據采集、傳輸的儀器、儀表。
 
  排污單位現(xiàn)場端自動監測設備通過通信傳輸線(xiàn)路與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包括用于對排污單位實施自動監控的系統(包括供生态環境主管部門使用的“管理端”和供排污單位使用的“企業端”)、計算機機房硬件等設備。
 
  本辦法所稱排污單位指排放(fàng)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
 
  第四條【管理權限】省生态環境廳對全省各級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進行全面統一聯網,制定工作計劃、制度及技術規範,負責建設、運行、維護、管理省級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指導督促設區市生态環境部門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控監督管理工作,對全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情況進行考核和通報。
 
  設區市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明确專門機構、安排專職人員(yuán)負責本地區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工作。
 
  省生态環境廳、設區市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分局,對固定污染源的自動監控系統數據超标、數據異常、未按規定安裝、聯網、運行監測設備等報警信息按情節嚴重情況進行分類分級監督管理。
 
  第五條【排污單位責任】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規範化排污口;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驗收、備案工作,做好自動監測設備安全管理;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證數據真實準确;負責自動監控數據有效傳輸;負責規範處置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中産生的廢液;建立、落實現(xiàn)場管理人員(yuán)崗位責任、定期校驗和設備故障預防與處置等運行管理制度。配合生态環境部門做好對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現(xiàn)場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運維單位責任】自動監測設備運維單位受排污單位委托,按照國家相(xiàng)關規範要求對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提供服務保障,應當主動對閑置、拆除、破壞以及擅自改動自動監測設備參數和數據等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行爲進行舉報,不得參與、配合排污單位實施篡改、僞造監測數據的行爲。
 
  第二章  建 設
 
  第七條【安裝聯網範圍】因排放(fàng)廢水、廢氣污染物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或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指南中要求自動監測的、環評批複等其他生态環境部門管理文件要求自動監測的排污單位必須按照相(xiàng)關要求和技術規範建設、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并與生态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聯網。
 
  已與市級生态環境部門聯網的排污單位應當同時将自動監測設備聯網至省生态環境廳。
 
  排污單位主動、自願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各級生态環境部門應當指導排污單位做好設備聯網和數據傳輸工作。
 
  第八條【暫不安裝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單位可以暫不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
 
  (一)停産一年以上或已經關閉、拆除、搬遷的;
 
  (二)排放(fàng)濃度長期低于可用儀器檢出限的監測因子;
 
  (三)其他國家規定的可以暫不安裝的情形。
 
  第九條【監測因子】排污單位的污染物監測因子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指南中相(xiàng)關要求執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排污單位排氣筒高度超過45米的高架源,監測因子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其中,使用天然氣的可以不監控二氧化硫、顆粒物;
 
  (二)設計小時廢氣排放(fàng)量6萬立方米及以上的鋼鐵、石化、化工行業及其他工業爐窯等廢氣排放(fàng)裝置,監測因子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其中,使用天然氣的可以不監控二氧化硫、顆粒物;
 
  (三)危險廢物焚燒企業,監測因子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一氧化碳、氯化氫;生活垃圾焚燒企業還需監控爐膛溫度等參數;
 
  (四)VOCs排放(fàng)設計小時廢氣排放(fàng)量1萬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業、3萬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業安裝VOCs監測設備;
 
  (五)城鎮污水處理廠進、出口安裝COD、氨氮、總磷、總氮、pH自動監測儀;
 
  (六)日均外排環境廢水量100噸以上或COD30公斤以上的安裝COD自動監測儀;日均外排環境氨氮10公斤以上的安裝氨氮自動監測儀;
 
  (七)氮磷排放(fàng)重點行業、重點流域的排污單位監測因子應該包含總氮和(或)總磷指标;
 
  (八)應該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各排污單位必須安裝流(速)量計、數采儀、視頻(pín)監控設備。廢水類應當安裝溫度計、水質自動采樣設備,廢氣類應當安裝溫度、壓力、濕度、氧量等輔助參數設備;其他國家和省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要求安裝的監測因子從其規定。
 
  第十條 【設備要求】排污單位建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動監測設備中的相(xiàng)關儀器應當選用經生态環境部認定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适用性檢測合格的産品;
 
  (二)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中相(xiàng)關儀器的型号、運行參數等信息需在省級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中備案,排污單位負責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三)數據采集和傳輸符合國家有關污染源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和接口标準的技術規範;
 
  (四)自動監測設備應當安裝在符合生态環境保護規範要求的排污口;
 
  (五)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範,環境監測儀器的比對監測、驗收監測應當合格;
 
  (六)自動監測設備與各級生态環境部門能夠穩定聯網;
 
  (七)建立自動監控系統運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數據傳輸要求】自動監測數據傳輸應該符合HJ212協議(yì)最新版本要求,其中廢氣污染源、廢水污染源流(速)量計、pH等自動監測儀器至少每10分鍾實時傳輸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
 
  第十二條 【采樣要求】廢水自動監測儀器采樣應該符合HJ355規範最新版本要求,廢氣監測儀器采樣應該符合HJ75、HJ1013規範最新版本要求。
 
  第十三條【聯網要求】自動監測設備聯網要求:
 
  (一)排污單位因排放(fàng)廢水、廢氣污染物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應當在接到聯網通知(zhī)後3個月内,按要求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态環境部門聯網;
 
  (二)依據核發技術規範或自行監測指南需安裝自動監測的排污單位,在申領排污許可證前,其自動監測設備應與生态環境部門聯網;
 
  (三)建設項目要求安裝聯網自動監控設備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在驗收期限内完成安裝聯網。
 
  第十四條【驗收要求】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自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開始計算,由企業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相(xiàng)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行組織。驗收具體項目和要求,按照自動監測相(xiàng)關技術規範執行。
 
  第十五條【備案要求】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驗收合格後,應當将驗收材料在5個工作日内向生态環境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建設經費(fèi)】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運維經費(fèi)由排污單位自籌,地方政府有資金補助政策的,排污單位可以申請财政資金補助。
 
  監控系統和數據傳輸網絡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經費(fèi)由生态環境部門申請财政預算安排解決。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十七條【運維方式】排污單位可以自運營或委托社會化運營單位運營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并簽訂運營服務合同,合同應當在省級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中備案。合同中不得約定将應當承擔的法定污染防治責任轉移給社會化運營單位。
 
  第十八條【運維單位登記與信息公開】參與我省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社會化運營的單位須在省級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中對本單位的基礎信息、運維人員(yuán)信息等内容進行登記,并對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十九條【管理台賬】排污單位或社會化運營單位實施自動監測應當按照相(xiàng)關法律法規和标準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台帳。主要包括:人員(yuán)培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比對監測、校準維護、運行信息、設施故障預防和應急措施等。台賬包括紙(zhǐ)質台賬和電子台賬,紙(zhǐ)質台賬廠内留存,電子台賬需及時上傳省級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便于及時調取和查閱。
 
  自動監測設備與污染物排放(fàng)有關參數應當在監控站房張貼公開,并在省級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中登記,如有變更,應當及時在系統中更新。
 
  第二十條【設備運行】排污單位應當保持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不得損壞設施或蓄意影響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備有日常運行、維護所需的各種耗材、備用整機或關鍵部件。
 
  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需要停運或拆除的,排污單位應當事先報告生态環境部門,說明原因、時段等情況,取得批準後方可實施。
 
  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不能正常運行時,排污單位或運營單位應當負責查明原因,及時檢修,并在12小時内向生态環境部門報告,5個工作日内恢複正常運行。
 
  第四章  數據管理
 
  第二十一條【數據保存】排污單位對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數據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原始數據保存不得少于3年,視頻(pín)、工況、用電等監控數據保存不得少于1年,生産、治理設施運行及維護台賬資料保存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二條【數據标記】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标記規則,每日中午12時前在省級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如實标記前一日工況和自動監測異常情況。
 
  第二十三條【數據修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xiàng)關技術規範要求,對無效數據、缺失數據進行修約。自動監測設備停運或故障期間,排污單位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采用手工監測等方式,對污染物排放(fàng)狀況進行監測,并在72小時内向有管轄權的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
 
  第二十四條【數據公開】排污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信息公開要求和技術規定,在省生态環境廳自行監測平台按時如實公開企業基本台賬、運維單位台賬、運行維護情況、排放(fàng)标準、自動監測數據、數據異常标記、超标情況等信息。
 
  生态環境部門定期在對排污單位及自動監測運維單位運維信息進行公開。
 
  第五章 監督執法
 
  第二十五條【監督管理】生态環境部門對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情況行使以下現(xiàn)場檢查和日常監督權:
 
  (一)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現(xiàn)場端建設規範化情況;
 
  (二)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狀況;
 
  (三)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制度制定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未按規定安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排污單位未按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一)未按排污許可證要求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的;
 
  (二)新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單的排污單位,接到生态環境部門的安裝聯網通知(zhī)後3個月内未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的;
 
  (三)排污單位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不符合相(xiàng)關技術規範要求的。
 
  第二十七條【未按規定聯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排污單位未按規定與生态環境部門聯網:
 
  (一)新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單的排污單位,接到生态環境部門的安裝聯網通知(zhī)後3個月内未完成自動監測設備聯網的(包括已安裝但(dàn)仍未聯網);
 
  (二)排污單位未按要求與生态環境部門聯網的;
 
  (三)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聯網不符合相(xiàng)關技術要求的;
 
  (四)自動監測設備未在期限内完成驗收的;
 
  (五)自動監測設備驗收後5個工作日内未完成備案的。
 
  第二十八條【不正常運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排污單位未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一)未經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停運、破壞自動監控設施的;
 
  (二)未按技術規範進行維護,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抽檢時比對監測或者使用标準物質、質控樣試驗結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
 
  (三)不按照技術規範操作,排污單位生産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測數據相(xiàng)關性異常的;
 
  (四)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未按規定報告、未及時标記的;
 
  (五)數據采集率不滿足相(xiàng)關技術要求,未按規定報告的;
 
  (六)故障停運期間,排污單位未按要求開展手工監測并及時報送監測結果的;
 
  (七)其他原因造成的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超标排放(fàng)】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排污單位超标排放(fàng):
 
  (一)廢氣有效小時均值超過排放(fàng)标準的,排放(fàng)标準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标準要求有效均值作爲判定依據;
 
  (二)廢水有效日均值超過排放(fàng)标準的;
 
  (三)pH值 24小時内有6個實時數據超過排放(fàng)标準的。
 
  第三十條【逃避監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排污單位以篡改、僞造監測數據逃避監管方式排放(fàng)污染物:
 
  (一)未按照标記規則虛假标記的;
 
  (二)稀釋排放(fàng)或者旁路排放(fàng),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範的排污口排放(fàng),逃避自動監測設備監控的;
 
  (三)采取人工遮擋、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幹擾采樣口的;
 
  (四)通過儀器數據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軟件,憑空生成監測數據的;
 
  (五)篡改、銷毀原始記錄,或者不按規範傳輸原始數據的;
 
  (六)未向生态環境部門備案,自動監測設備暗藏可通過特殊代碼、組合按鍵、遠程登錄、遙控、模拟等方式進入不公開的操作界面對自動監測設備的參數和監測數據進行秘密修改的;
 
  (七)其他篡改、僞造自動監測數據的。
 
  第三十一條【調查處理】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至第三十條的,生态環境部門應當依照相(xiàng)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運維單位運維人員(yuán)實施參與篡改、僞造自動監測數據、幹擾自動監測設備、破壞自動監控系統的,依法從重處罰。運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yuán)和其他人員(yuán)與排污單位共謀、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構成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聯合懲戒】綜合運用各類監管手段開展多部門聯合監管,将排污單位自動監測運行維護相(xiàng)關違法行爲納入環保信用體系,定期向各級信用辦、招标辦、銀監局共享信用信息,通過差别水價、差别電價、限制信貸、限制競标等經濟手段對排污單位、運維單位開展聯合懲戒,通過生态環境廳網站、各類新聞媒體曝光違法排污單位、運維單位信息,倒逼排污單位、運維單位履行環境義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其他】國家和省後續相(xiàng)關文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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