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熱線(xiàn): 18948352970

關于印發《長三角地區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zhī)

作者:奧斯恩淨化 發表時間: 浏覽量:837

關于印發《長三角地區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zhī)

南京、無錫、徐州、常州、蘇州、南通、連雲港、淮安、鹽城、揚州、鎮江、泰州、宿遷、杭州、甯波、溫州、湖州、嘉興、紹興、金華、衢州、舟山、台州、麗水、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陽、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馬鞍山、蕪湖、宣城、銅陵、池州、安慶、黃山市人民政府,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現(xiàn)将《長三角地區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生态環境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能源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蘇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社會公開)


長三角地區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

2018年以來,長三角地區持續開展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空氣質量改善明顯,2019-2020年秋冬季,長三角地區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較2017-2018年秋冬季下降22%,重污染天數下降79%。盡管秋冬季攻堅取得積極成效,但(dàn)長三角地區秋冬季PM2.5平均濃度仍比其他季節高50%-70%,重污染天氣占全年95%以上,蘇北、皖北主要城市PM2.5濃度仍處于高位。随着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企業加快複工複産,許多受疫情影響抑制的産能和産量短時間内集中快速增長,秋冬季污染物排放(fàng)量可能出現(xiàn)反彈,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壓力增大,部分地區完成“十三五”空氣質量改善目标存在風險。2020-2021年秋冬季是(shì)長三角地區第3個攻堅季,攻堅的成效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事關“十三五”規劃和打赢藍天保衛戰圓滿收官。各地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持續開展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确保如期完成打赢藍天保衛戰既定目标任務。

01總體要求

(一)基本思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在繼承過去(qù)行之有效工作基礎上,繼續保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統籌推進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各項工作,服務“六穩”“六保”大局。采取積極穩妥措施,進一步鞏固和提升過去(qù)秋冬季攻堅行動取得的成果,做到時間、區域、對象、問題、措施五個精準,立足于抓好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實,防止層層加碼。圍繞持續推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實施企業績效分級分類管控,深入推進一體化協作機制,強化區域聯防聯控;持續推進鋼鐵行業超低排放(fàng)改造、大宗貨物運輸“公轉鐵”“公轉水”、柴油貨車和船(chuán)舶污染治理、揮發性有機物攻堅治理、工業爐窯和燃煤鍋爐治理等。堅持問題導向,壓實部門和地方責任,加大幫扶力度,嚴防重污染天氣反彈,實現(xiàn)打赢藍天保衛戰圓滿收官。


(二)主要目标。全面完成《打赢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以下簡稱《三年行動計劃》)确定的2020年空氣質量改善目标,協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fàng)。按照鞏固成果、穩中求進的原則,充分考慮2020年一季度空氣質量的疫情影響,将2020-2021年秋冬季目标設置爲兩個階段,根據2019年一季度和四季度污染水平,分類确定各城市的PM2.5濃度控制目标,按照污染程度分爲6檔,PM2.5濃度每檔相(xiàng)差1個百分點,對“十三五”目标完成進度滞後的城市進一步提高要求。


2020年10-12月,長三角地區PM2.5平均濃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内;2021年1-3月,控制在58微克/立方米以内(詳見(jiàn)附件1)。


(三)實施範圍。長三角地區包括上海市,江蘇省南京、無錫、徐州、常州、蘇州、南通、連雲港、淮安、鹽城、揚州、鎮江、泰州、宿遷市,浙江省杭州、甯波、溫州、湖州、嘉興、紹興、金華、衢州、舟山、台州、麗水市,安徽省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陽、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馬鞍山、蕪湖、宣城、銅陵、池州、安慶、黃山市。


02全面完成打赢藍天保衛戰重點任務


(四)嚴防“散亂污”企業反彈。各城市完善動态管理機制,實現(xiàn)“散亂污”企業動态清零。将完成整改的企業及時移出“散亂污”清單,對新發現(xiàn)的“散亂污”企業建檔立冊,及時納入管理台賬。進一步夯實網格化管理,落實鄉鎮街道屬地管理責任,定期開展排查整治工作,發現(xiàn)一起、整治一起。堅決防止已關停取締的“散亂污”企業死灰複燃、異地轉移,堅決遏制反彈現(xiàn)象。創新監管方式,充分運用電網公司專用變壓器電量數據以及衛星遙感、無人機等技術,紮實開展“散亂污”企業排查及監管工作。


(五)有序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fàng)改造。各地要按照生态環境部等5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fàng)的意見(jiàn)》,增強服務意識,協調組織相(xiàng)關資源,幫助鋼鐵企業因廠制宜選擇成熟适用的環保改造技術路線(xiàn),爲企業超低排放(fàng)改造尤其是(shì)清潔運輸等提供有利條件。2020年12月底前,力争60%左右産能基本完成超低排放(fàng)改造,上海市完成寶武集團3台600平方米燒結機和553萬噸焦炭産能超低排放(fàng)改造;江蘇省完成9000萬噸、浙江省完成560萬噸、安徽省完成670萬噸粗鋼産能超低排放(fàng)改造。


各地要指導完成超低排放(fàng)改造的鋼鐵企業,按照《鋼鐵企業超低排放(fàng)評估監測技術指南》開展評估監測工作。企業經評估确認全面達到超低排放(fàng)要求的,經鋼鐵協會按程序公示後,納入動态清單管理,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執行差别化應急減排措施;對在評估監測工作中弄虛作假的鋼鐵企業和評估監測機構,一經發現(xiàn),取消相(xiàng)關優惠政策,企業應急績效等級降爲D級。


(六)落實産業結構調整要求。各地按照已出台的鋼鐵、建材、焦化、化工等行業産業結構調整、高質量發展等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壓減過剩産能和淘汰落後産能既定任務目标,建立項目台賬。加大化工園區整治力度,持續推進沿江、沿湖、沿灣等環境敏感區内存在重大安全、環保隐患的化工企業依法關閉或搬遷,加快城市建成區重污染企業依法搬遷改造或關閉退出。上海市完成全市不少于700項産業結構調整任務,有序推進《優“化”行動實施方案(2018—2020年)》涉及的企業調整提升工作。江蘇省全面完成化工産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年度目标任務,2020年底前,沿長江幹支流兩側1公裏内且在化工園區外的化工生産企業原則上全部依法退出或搬遷;對确實不能搬遷的企業,逐一進行安全和環境風險評估,采用“一企一策”抓緊改造提升;對化工園區内的企業逐企評估并提出處置意見(jiàn),2020年底前,與所在園區無産業鏈關聯、安全和環保隐患大的企業依法關閉退出。浙江省完成100個重點工業園區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安徽省加大現(xiàn)有化工園區整治力度,推動實施一批水泥、平闆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工程。


(七) 持續推進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攻堅。落實《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持續推進VOCs治理攻堅各項任務措施。完成重點治理工程建設,做到“夏病冬治”。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對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監督幫扶工作中發現(xiàn)的存在突出問題的企業,指導企業制定整改方案;培育樹(shù)立一批VOCs源頭治理的标杆企業,加大宣傳力度,形成帶動效應;組織完成石化、化工、工業塗裝、包裝印刷等企業廢氣排放(fàng)系統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業火(huǒ)炬排放(fàng)情況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機化學品等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排查,港口碼頭油氣回收設施建設、使用情況排查,建立管理清單。2021年3月底前,督促企業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因安全生産等原因必須保留的,通過鉛封、安裝自動監控設施、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管;在确保安全的情況下,督促石化、化工企業通過安裝火(huǒ)炬系統溫度監控、視頻(pín)監控及熱值檢測儀、廢氣流量計、助燃氣體流量計等加強火(huǒ)炬系統排放(fàng)監管。進一步加大石化、化工、制藥、農藥、汽車制造、船(chuán)舶制造與維修、家具制造、包裝印刷等行業廢氣綜合治理力度,推動重點行業“一行一策”,加大清潔生産改造力度。


(八)推進“公轉鐵”“公轉水”重點工程。全面落實《交通運輸部等九部門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推進運輸結構調整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zhī)》《長三角區域港口貨運和集裝箱轉運專項治理(含岸電使用)實施方案》及發展改革委等5部門《關于加快推進鐵路專用線(xiàn)建設的指導意見(jiàn)》相(xiàng)關要求,加快發展集裝箱鐵水聯運,推進集疏港鐵路建設,大力發展水水中轉、江海直達和江海聯運。到2020年底,長三角地區鐵路貨運量比2017年增長10%以上,重點港口集裝箱鐵水聯運量年均增長10%以上,沿海主要港口煤炭集港全部改由鐵路或水路運輸,礦石、焦炭等大宗貨物原則上主要改由鐵路或水路運輸。


(九)加快推進柴油貨車治理。各城市要強化多部門聯合執法和監管,嚴厲查處機動車超标排放(fàng),按照生态環境部等3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建立實施汽車排放(fàng)檢驗與維護制度的通知(zhī)》要求,督促汽車排放(fàng)檢驗與維護制度落地見(jiàn)效,實現(xiàn)排放(fàng)超标車輛尾氣檢驗與維修治理閉環管理。各地不得以環保名義違規設立限高限寬設施,不得在空氣質量監測點附近有針對性地設置繞行路線(xiàn),人爲幹預監測結果。持續做好長三角地區機動車環保信息服務平台的運行與維護,共享國三柴油貨車和超标排放(fàng)車輛信息并定期更新,将其列入重點監管範圍。各城市要落實在公交、環衛、郵政、出租、通勤、輕型物流配送等領域推廣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汽車的任務要求。積極推進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嚴格落實便民利民工作要求,嚴禁亂收費(fèi)。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執法檢查,将超标排放(fàng)問題突出的單位依法納入失信名單。持續集中打擊和清理取締黑加油站點、流動加油車,嚴厲打擊生産、銷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車用尿素等違法行爲。


(十)深化船(chuán)舶排放(fàng)控制區和綠色港口建設。落實《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船(chuán)舶大氣污染物排放(fàng)控制區實施方案的通知(zhī)》《2020年全球船(chuán)用燃油限硫令實施方案》和《關于加強船(chuán)用低硫燃油供應保障和聯合監管的指導意見(jiàn)》,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督促内河和江海直達船(chuán)、船(chuán)舶排放(fàng)控制區内遠洋船(chuán)舶使用符合标準的燃油。各省(市)要加強協調,研究出台措施,限制高排放(fàng)船(chuán)舶使用。依法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客船(chuán)、老舊(jiù)運輸船(chuán)舶、單殼油輪和單殼化學品船(chuán),深入推進内河船(chuán)型标準化,推廣液化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在内河運輸船(chuán)舶中的應用。港口新增或更換作業車輛和機械原則上應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繼續推進上海自貿區(外高橋)船(chuán)舶大氣污染物排放(fàng)控制監測監管試驗區建設,推廣船(chuán)舶尾氣排放(fàng)監測監控先進技術和成功經驗。


深入落實《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加快長江幹線(xiàn)推進靠港船(chuán)舶使用岸電和推廣液化天然氣船(chuán)舶應用的指導意見(jiàn)》《港口岸電布局方案》建設任務,到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港口岸電布局方案》任務。加強監管,督促具備條件的船(chuán)舶按規定使用岸電,并積極推動内河低壓岸電按照現(xiàn)行标準統一船(chuán)岸接插件。


(十一)嚴格控制煤炭消費(fèi)總量。各省(市)完成《三年行動計劃》煤炭消費(fèi)總量控制目标。嚴格控制燃煤機組新增裝機規模,新建耗煤項目實行煤炭減量替代。重點削減非電力用煤,提高電力用煤比例,繼續推進電能替代燃煤和燃油。2020年,長三角地區接受外送電量比例比2017年顯著提高。加快天然氣基礎設施互聯互通重點工程建設,确保按計劃建成投産。地方政府、城鎮燃氣企業、上遊供氣企業和國家管網公司要加快儲氣設施建設步伐。新增天然氣量優先用于城鎮居民和燃煤鍋爐、爐窯替代,實現(xiàn)增氣減煤。“煤改氣”要堅持以氣定改、以供定需。


(十二)深入開展鍋爐、爐窯綜合整治。依法依規加大燃煤鍋爐及茶水爐、經營性爐竈、儲糧烘幹設備等燃煤設施淘汰整治力度。2020年底前,每小時35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基本淘汰,每小時65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完成節能和超低排放(fàng)改造;燃氣鍋爐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在保證電力、熱力供應前提下,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産機組供熱半徑15公裏範圍内的燃煤鍋爐和落後燃煤小熱電完成關停整合。


落實《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要求,實施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加快淘汰落後産能,依法關停不達标工業爐窯,實施燃料清潔低碳化替代。依法取締燃煤熱風爐;基本淘汰熱電聯産供熱管網覆蓋範圍内的燃煤加熱、烘幹爐(窯);加快推動鑄造行業5噸/小時以下短爐齡沖天爐改爲電爐,鼓勵鑄造行業10噸/小時及以下沖天爐改爲電爐;加快推動岩棉等行業沖天爐改爲電爐;依法全面淘汰磚瓦輪窯等落後産能;依法淘汰一批化肥行業固定床間歇式煤氣發生爐;淘汰爐膛直徑3米以下燃料類煤氣發生爐。2020年底前,江蘇省全部關停燒結磚瓦輪窯和年産能3000萬塊及以下的隧道窯生産線(xiàn)。全面加強鋼鐵、建材、有色、焦化、鑄造等重點行業無組織排放(fàng)治理,生産工藝産塵點(裝置)采取密閉、封閉或設置集氣罩等措施,粉狀物料等采用密閉、封閉等方式儲存和輸送,2020年12月底前,各省(市)完成一輪無組織排放(fàng)排查整治。


(十三)強化揚塵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塵量不得高于5噸/月·平方公裏,其中,蘇北、皖北城市不得高于7噸/月·平方公裏,鼓勵不斷加嚴降塵量控制指标,實施分區細化的降塵量監測考核。加強施工揚塵控制,嚴格執行城市施工過程“六個百分之百”。将因施工揚塵污染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信息納入建築市場信用管理體系,情節嚴重的,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強化道路揚塵管控,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機掃作業比例,加大各類工地、物料堆場、渣土消納場等出入口道路清掃保潔力度,鼓勵建設智慧道路揚塵在線(xiàn)監控系統。加強堆場、碼頭揚塵污染控制,全面推進主要港口大型煤炭和礦石碼頭堆場、幹散貨碼頭物料堆場圍擋、苫蓋、自動噴淋等抑塵設施,物料輸送裝置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建設。


(十四)強化稭稈禁燒管理。堅持疏堵結合,因地制宜大力推進稭稈綜合利用。強化地方各級政府稭稈禁燒主體責任,建立全覆蓋網格化監管體系,加強“定點、定時、定人、定責”管控,綜合運用無人機和衛星遙感、高清視頻(pín)監控等手段,加強對各地露天焚燒監管。自2020年9月起,開展秋收階段稭稈禁燒專項巡查。要重點緊盯極易焚燒稭稈的收工時、上半夜、下雨(yǔ)前和栽種前4個時段,加強田間地頭巡邏檢查。嚴格落實地方焚燒監管目标責任考核和獎懲制度。


03強化區域聯防聯控,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十五)推進區域協作機制。研究構建區域生态環境大數據綜合管理平台,逐步實現(xiàn)常态化數據共享和智能化應用管理。統一環境監測監控體系,先行銜接跨界地區空氣質量監控站點體系建設。打造一體互聯的交通信息平台,支撐區域一體化智慧物流服務,推進多式聯運信息交換共享。完善長三角地區空氣質量預測預報機制和應對重污染天氣應急聯動機制,聯合做好重大活動環境質量的協同保障工作。推進區域實行統一的大氣污染物排放(fàng)标準、清潔生産标準、綠色産品标準和環境執法規範。完善長三角地區聯合執法互督互學長效機制,推動區域生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規定一體化工作。


(十六)實施績效分級差異化減排。各地嚴格按照《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以下簡稱《技術指南》)有關要求,全面推進績效分級差異化管控,鼓勵環保績效水平高的“先進”企業,鞭策環保績效水平低的“後進”企業,以“先進”帶動“後進”,助推行業高質量發展。各地要高度重視,确保将績效分級有關要求告知(zhī)到相(xiàng)關的每家企業,組織好評級工作。對39個重點行業,績效分級按《技術指南》有關指标嚴格執行,原則上,評爲A級和引領性的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可自主采取減排措施;評爲B級及以下和非引領性的企業,應嚴格落實《技術指南》中不同預警級别各績效等級對應的減排措施要求。未明确實施績效分級的行業,各省(市)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工業污染特征、行業污染治理水平等具體情況,自行制定統一的績效分級标準,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實施差異化減排措施。


(十七)夯實應急減排清單。各地應按時完成行政區域内相(xiàng)關行業企業的績效定級工作,進一步完善應急減排清單,做到涉氣企業全覆蓋。按要求梳理确定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運轉或涉及國家戰略性産業的保障類工業企業清單,并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對污染物排放(fàng)低的小微涉氣企業視情減少應急管控措施,避免對居民供暖鍋爐和對當地空氣質量影響小的生活服務業采取停限産措施。應急減排措施應細化落實到具體生産線(xiàn)、生産環節、生産設施,确保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各省(市)生态環境部門要對應急減排清單嚴格把關,組織力量對清單進行審核,将本行政區域内所有城市的清單審核彙總後上報生态環境部。


(十八)積極應對重污染天氣。深化落實《長三角區域重污染天氣預警應急聯動方案》,定期開展空氣質量預測預報聯合會商。充分依托長三角地區空氣質量聯合預測預報機制,當預測區域可能出現(xiàn)大範圍重污染天氣時,及時向各省(市)通報預警提示信息;各省(市)及時組織相(xiàng)關城市開展區域應急聯動,啓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采取各項應急減排措施。不斷完善區域應急聯動機制,建立快速有效的運行模式,保障啓動區域應急聯動時各相(xiàng)關城市及時響應、有效應對。加強蘇北、皖北城市的應急聯動和聯合執法,降低重污染天氣發生頻(pín)率。


秋冬季是(shì)重污染天氣高發時期,各地可根據曆史同期空氣質量狀況,結合空氣質量預測預報工作,提前研判未來空氣質量變化趨勢。當預計未來較長時間段内,有可能連續多次出現(xiàn)重污染天氣過程,将頻(pín)繁啓動橙色及以上預警時,各地可提前指導行政區域内生産工序不可中斷或短時間内難以完全停産的行業,預先調整生産計劃,确保在預警期間能夠有效落實應急減排措施。


04保障措施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放(fàng)在重要位置,全面分析“十三五”期間空氣質量改善情況,樹(shù)立底線(xiàn)思維,完成目标任務存在風險的要制定針對性措施。全面梳理《三年行動計劃》《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各項任務措施,逐條逐項分析落實及完成情況,建立台賬,查漏補缺。對尚未完成的任務,要梳理項目清單,倒排工期,确保2020年12月底前“銷号”。各地要充分汲取以往秋冬季攻堅行動的經驗教訓,避免因目标任務進展超出預期而松懈倦怠,對企業放(fàng)松監管、降低要求;也要避免因完成目标任務難度大而畏難退縮,不擔當作爲、放(fàng)任自流;更要避免爲完成目标任務而采取“一律關停”“先停再說”以及不顧實際情況長時間啓動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簡單粗暴措施,敷衍應對,臨時性過關。


各城市要将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詳見(jiàn)附件2)任務逐級細化,分解到各區縣、各部門,明确時間表和責任人,并将主要任務納入當地督查督辦重要内容,建立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定期調度機制。


(二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财稅政策支持力度。鼓勵各地研究制定運輸結構調整、國三柴油車提前報廢更新等補助政策,研究建立船(chuán)舶受電設施改造優先補助綠色通道。落實純天然氣動力船(chuán)免征車船(chuán)稅政策。


加大價格政策支持力度。積極落實交通運輸部、國家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共同推進靠港船(chuán)舶使用岸電戰略合作框架協議(yì)》工作分工,推動岸電市場化購售電,降低岸電電價成本。落實好差别電價政策,對限制類企業實行更高價格,支持各地根據實際需要擴大差别電價、階梯電價執行行業範圍,提高加價标準。進一步創新政策舉措,鼓勵地方制定并落實基于污染物排放(fàng)的差别化電價政策,提高企業大氣污染治理積極性。


加大信貸融資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債券市場進行直接融資,募集資金用于大氣污染治理等。全面開放(fàng)鐵路專用線(xiàn)投資建設、運營維護市場,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鐵路和多式聯運企業金融服務的支持力度,積極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參與投資建設鐵路專用線(xiàn)。


(二十一)完善監測監控體系。各地要加強秋冬季顆粒物組分監測和VOCs監測。顆粒物組分監測結果要及時報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并在區域内共享,爲科學研判大氣污染成因,客觀評估重污染天氣應對效果,提高大氣污染管控的精細化水平和區域聯防聯控提供支撐。要科學布設VOCs監測點位,提升VOCs監測能力,各地級及以上城市要在現(xiàn)有VOCs監測站點基礎上,進一步增加VOCs自動監測站點建設,每個城市至少布設1個VOCs自動監測點位,有條件的城市可在城市主導風向、城市建成區、臭氧高值區、主要工業園區等地增加監測點位,VOCs自動監測站點建成後,要及時與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聯網。加強污染源監測能力建設,将排氣口高度超過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塗裝等VOCs排放(fàng)重點源,依法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全面完成煙氣排放(fàng)自動監控設施安裝并與生态環境部門聯網。加快提升移動源監管能力,構建交通污染監測網絡。推進重型柴油車遠程在線(xiàn)監控系統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城市推進工程機械安裝實時定位和排放(fàng)監控裝置。推動油品儲運銷體系安裝油氣回收自動監控系統。加強對企業自行監測及第三方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企業自行監測數據質量,2021年3月底前,公開曝光一批監測數據質量差甚至篡改、僞造監測數據的機構和人員(yuán)名單。


(二十二)加大監督和幫扶力度。各地要圍繞秋冬季大氣污染攻堅主要任務,整合執法、監測、行業專家等力量組建專門隊伍,做好監督幫扶工作,寓監督于幫扶之中。向企業宣傳大氣污染治理相(xiàng)關法律法規、政策标準,引導企業自覺守法。精準、有效開展環境監督執法,對排放(fàng)穩定達标、運行管理規範、環境績效水平高的企業,可按有關規定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對監督執法中發現(xiàn)的問題,既要督促有關企業切實履行生态環境保護責任,嚴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也要注重精細化管理,加強指導幫扶;對違法情節及後果嚴重、屢查屢犯的要依法嚴厲查處,典型案例公開曝光。加強聯合執法,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形成執法合力。加大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執法監督力度,督促企業落實重污染應急減排責任。


(二十三)強化考核督察和執紀問責。将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重點攻堅任務落實不力、環境問題突出,且環境空氣質量明顯惡化的地區納入中央生态環境保護督察範疇。結合第二輪中央生态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重點督察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大氣污染綜合治理不作爲、慢(màn)作爲以及“一刀切”等亂作爲,甚至失職失責等問題,對問題嚴重的地區視情開展點穴式、機動式專項督察。


長三角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辦公室定期調度各地重點任務進展情況。秋冬季期間,生态環境部每月通報各地空氣質量改善情況,對每季度空氣質量改善幅度達不到目标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màn)或空氣質量指數(AQI)持續“爆表”的城市,下發預警通知(zhī)函;對未能完成終期空氣質量改善目标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màn)的城市,公開約談政府主要負責人。發現(xiàn)篡改、僞造監測數據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爲不合格,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推薦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