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熱線(xiàn): 18948352970

陝西省印發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

作者:奧斯恩淨化 發表時間: 浏覽量:858

  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行動,改善全省空氣質量,堅決打赢藍天保衛戰,根據生态環境部《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陝西省生态環境廳日前印發陝西省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


  工作思路和目标


  以習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爲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shū)記來陝考察重要講話(huà)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實施《“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以石化、化工、工業塗裝、包裝印刷和油品儲運銷等爲重點領域,以工業園區、企業集群和重點企業爲重點管控對象,強化源頭、過程、末端全流程控制,全面加強VOCs綜合治理。


  通過夏季(6-9月)VOCs治理攻堅行動,全省VOCs治理能力顯著提升,VOCs排放(fàng)量明顯下降,夏季O3污染得到一定程度遏制,關中地區完成6-9月優良天數提高目标,推動全省“十三五”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标任務全面完成。


  主要任務


  (一)大力推進源頭治理。嚴格落實國家産品VOCs含量限值标準,大力推進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國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企業納入正面清單和政府綠色采購清單。企業建立原輔材料台賬,記錄VOCs原輔材料名稱、成分、VOCs含量、采購量、使用量、庫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xiàng)關證明材料。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産品規定的塗料、油墨、膠粘劑等,排放(fàng)濃度穩定達标且排放(fàng)速率滿足相(xiàng)關規定的,相(xiàng)應生産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fàng)收集和處理措施。推進政府綠色采購,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點招标采購企業優先使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鼓勵汽車維修等政府定點招标采購企業使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将低VOCs含量産品納入政府采購名錄,并在政府投資項目中優先使用;引導将使用低VOCs含量塗料、膠粘劑等納入政府采購裝修合同環保條款。


  (二)實施無組織排放(fàng)控制标準。全面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fàng)控制标準》,關中地區應落實無組織排放(fàng)特别控制要求。各地要督促指導企業對照标準要求開展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輔材料、含VOCs産品、含VOCs廢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等)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xiàn)組件洩漏、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fàng)環節排查整治,對達不到要求的加快整改。指導企業制定VOCs無組織排放(fàng)控制規程,細化到具體工序和生産環節,以及啓停機、檢維修作業等,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嚴格按照操作規程生産。


  (三)開展無組織排放(fàng)排查整治。企業在無組織排放(fàng)排查整治過程中,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加強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鏈條、全環節密閉管理。儲存環節應采用密閉容器、包裝袋,高效密封儲罐,封閉式儲庫、料倉等。裝卸、轉移和輸送環節應采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罐車等。生産和使用環節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廢氣,或進行局部氣體收集;非取用狀态時容器應密閉。處置環節應将盛裝過VOCs物料的包裝容器、含VOCs廢料(渣、液)、廢吸附劑等通過加蓋、封裝等方式密閉,妥善存放(fàng),不得随意丢棄,7月15日前集中清運一次,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置;處置單位在貯存、清洗、破碎等環節應按要求對VOCs無組織排放(fàng)廢氣進行收集、處理。高VOCs含量廢水的集輸、儲存和處理環節,應加蓋密閉。


  (四)完成洩漏檢測與修複工作。企業中載有氣态、液态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xiàn)組件密封點大于等于2000個的,應全面梳理建立台賬,7-9月完成一輪洩漏檢測與修複(LDAR)工作,及時修複洩漏源;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合成樹(shù)脂企業嚴格按照排放(fàng)标準要求開展LDAR工作,加強備用泵、在用泵、調節閥、攪拌器、開口管線(xiàn)等檢測工作,強化質量控制;要将VOCs治理設施和儲罐的密封點納入檢測計劃中。


  (五)科學安排檢修作業計劃。引導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藥、農藥等行業企業合理安排停檢修計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不在7-9月期間安排全廠開停車、裝置整體停工檢修和儲罐清洗作業等,減少非正常工況VOCs排放(fàng);确實不能調整的,要加強啓停機期間以及清洗、退料、吹掃、放(fàng)空、晾幹等環節VOCs排放(fàng)管控,确保滿足标準要求。引導各地合理安排大中型裝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畫線(xiàn)、瀝青鋪設等市政工程施工計劃,盡量錯開7-9月;對确需施工的,實施精細化管控,當預測到将出現(xiàn)長時間高溫低濕氣象條件時,調整作業計劃,避開相(xiàng)應時段。企業生産設施防腐防水防鏽塗裝應避開夏季或采用低VOCs含量塗料。


  (六)提升廢氣收集效率。7月15日前,組織企業完成自查,重點關注單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lí)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噴淋吸收等工藝的治理設施。按照“應收盡收”的原則提升廢氣收集率,對達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設施進行更換或升級改造,确保實現(xiàn)達标排放(fàng)。除惡臭異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溫等離(lí)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術。推動取消廢氣排放(fàng)系統旁路,因安全生産等原因必須保留的,應将保留旁路清單報當地生态環境部門,旁路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并通過鉛封、安裝自動監控設施、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管,開啓後應及時向當地生态環境部門報告,做好台賬記錄。将無組織排放(fàng)轉變爲有組織排放(fàng)進行控制,優先采用密閉設備、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收集方式;對于采用局部集氣罩的,應根據廢氣排放(fàng)特點合理選擇收集點位,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fàng)位置,控制風速不低于0.3米/秒,達不到要求的通過更換大功率風機、增設煙道風機、增加垂簾等方式及時改造;加強生産車間密閉管理,在符合安全生産、職業衛生相(xiàng)關規定前提下,采用自動卷簾門、密閉性好的塑鋼門窗等,在非必要時保持關閉。


  (七)提升治理設施同步運行率。按照與生産設備“同啓同停”的原則提升治理設施運行率。根據處理工藝要求,在處理設施達到正常運行條件後方可啓動生産設備,在生産設備停止、殘留VOCs廢氣收集處理完畢後,方可停運處理設施。VOCs廢氣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生産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後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産工藝設備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八)提升治理設施去(qù)除率。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則提高治理設施去(qù)除率,不得稀釋排放(fàng)。企業新建治污設施或對現(xiàn)有治污設施實施改造,應依據排放(fàng)廢氣特征、VOCs組分及濃度、生産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對治理難度大、單一治理工藝難以穩定達标的,要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采用活性炭吸附技術的,應選擇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設計要求足量添加、及時更換;各地要督促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術的企業按期更換活性炭,對于長期未進行更換的,于7月底前全部更換一次,并将廢舊(jiù)活性炭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記錄更換時間和使用量。


  (九)深化園區和集群整治。7月15日前,各地根據本地産業結構特征、VOCs排放(fàng)來源等,重點針對烯烴、芳香烴、醛類等O3生成潛勢大的VOCs物種,确定本地VOCs控制重點行業,按照《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要求,組織完成涉VOCs工業園區、企業集群、重點管控企業排查,明确VOCs主要産生環節,逐一建立管理台賬。對存在突出問題的工業園區、企業集群、重點管控企業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精準、時限明确、責任到人。工業園區要加強資源共享,實施集中治理和統一管理,開展園區監測評估,建立環境信息共享平台。各企業集群要統一整治标準,統一整改時限,标杆建設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優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推進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建設涉VOCs“綠島”項目,統籌規劃建設一批集中塗裝中心、活性炭集中處理中心、溶劑回收中心等,實現(xiàn)VOCs集中高效處理。對排放(fàng)量大,排放(fàng)物質以烯烴、芳香烴、醛類等爲主的企業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


  (十)強化油品儲運銷監管。加大汽油、石腦油、煤油以及原油等油品儲運銷全過程VOCs排放(fàng)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重點推進儲油庫、油罐車、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加大油氣排放(fàng)監管力度,并要求企業建立日查、自檢、年檢和維保制度。7月15日前,對儲油庫油氣密閉收集系統進行一次檢測,任何洩漏點排放(fàng)的油氣體積分數濃度不應超過0.05%。運輸汽油的油罐汽車應具備底部裝卸油系統和油氣回收系統,運輸汽油的鐵路罐車要采取相(xiàng)應措施,減少裝油、卸油和運輸過程的油氣排放(fàng)。加油站卸油、儲油和加油時排放(fàng)的油氣,應采用以密閉收集爲基礎的油氣回收方法進行控制,卸油應采用浸沒式,埋地油罐應采用電子式液位計進行液位測量,除必要的維修外不得進行人工量油,加油産生的油氣應采用真空輔助方式密閉收集,加油站正常運行時,地下罐應急排空管手動閥門在非必要時應關閉并鉛封,應急開啓後應及時報告當地生态環境部門,做好台賬記錄。7-9月,各地組織開展一輪儲油庫、汽油油罐車、加油站油氣回收專項檢查和整改工作。關中地區鼓勵采用更嚴格的汽油蒸氣壓控制要求,7-9月對車用汽油實施42-62千帕的夏季蒸氣壓要求,全面降低汽油蒸發排放(fàng);鼓勵采取措施引導車主避開中午高溫時段加油,引導油庫和加油站夜間裝、卸油。


  (十一)開展專項執法行動。按照“雙随機、一公開”模式,開展執法行動,對不能穩定達标排放(fàng)、不滿足無組織控制要求的企業,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将實施停産檢修的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藥、農藥等行業企業納入執法監管範圍,重點檢查啓停機期間以及清洗、退料、吹掃、放(fàng)空、晾曬等環節是(shì)否符合排放(fàng)标準要求。重點查處違法情節及後果嚴重、屢查屢犯的,典型案例公開曝光。開展監測執法聯動,7月15日前,對已安裝的VOCs在線(xiàn)監測設備進行校準,對重點管控企業和采用簡易治理工藝的企業開展抽測。動态監控工業園區、企業集群及重點管控企業VOCs排放(fàng)情況,及時發現(xiàn)問題并實施整改,切實降低VOCs濃度。大力推進智能監控和大數據監控,充分運用執法APP、自動監控、衛星遙感、無人機、電力數據、VOCs走航監測等高效監偵手段,提升執法能力和效率。


  (十二)完善監測監控體系。加快完善環境空氣VOCs監測網。加強大氣VOCs組分觀測,完善光化學監測網建設,提高數據質量,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已開展VOCs監測的城市,要進一步規範采樣和監測方法,加強設備運維和數據質控,确保數據真實、準确、可靠。尚未開展VOCs監測的城市,要參照《2020年國家生态環境監測方案》《關于加強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工作的通知(zhī)》,抓緊加強能力建設,開展相(xiàng)關監測工作。7-9月,關中地區組織對排查出的工業園區、企業集群和典型企業的廠界或園區環境開展VOCs蘇瑪罐采樣監測、走航監測等,排查突出問題,評估整治效果。關中地區對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塗裝等行業VOCs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開展排查,達不到《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fàng)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規範要求的及時整改;陝南陝北12月底前基本完成VOCs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及聯網。加快推進儲油庫、加油站油氣回收裝置自動監控設施建設。


  保障措施


  (一)堅持駐點跟蹤研究。結合“一市一策”駐點跟蹤研究工作,對照相(xiàng)關标準要求,對涉VOCs排放(fàng)工業園區、企業集群、重點管控企業進行指導幫扶,開展“送政策、送技術、送服務”等活動,關中地區實現(xiàn)全覆蓋。對排放(fàng)穩定達标、運行管理規範、環境績效水平高的企業,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做好制藥、塗料、油墨、膠粘劑等行業排放(fàng)标準以及VOCs無組織排放(fàng)控制标準7月1日全面實施的準備工作,幫扶指導企業加快實施達标排放(fàng)改造,對于整改進度滞後的企業,要定期通過現(xiàn)場指導、電話(huà)、微信、短信等方式進行提醒,确保達到标準要求。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統籌相(xiàng)關專項資金,重點支持VOCs治理工程、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綜合整治、監測監控能力建設等項目。實施差别化管理,對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的企業減少現(xiàn)場檢查頻(pín)次,做到無事不擾。綜合考慮生産工藝、原輔材料使用、無組織排放(fàng)控制、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效果等,樹(shù)立标杆企業,在政府綠色采購、企業信貸融資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企業、集群或園區主動開展自願減排工作,與政府簽訂VOCs減排協議(yì),主動承諾遵守更嚴格的VOCs排放(fàng)要求,實施更全面的VOCs治理任務。


  (三)構建全民行動格局。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VOCs重點排污單位名單。督促企業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fàng)、治污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積極跟蹤相(xiàng)關輿情動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和VOCs治理政策、标準、技術、執法專題培訓,普及O3污染防治、VOCs綜合治理的科學知(zhī)識、政策法規,對治理成效突出的地方和企業,組織新聞媒體加強宣傳報道。完善舉報獎勵制度,發揮環保志願者作用,進一步強化社會力量監督。


  (四)嚴格考核問責。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堅持目标導向、問題導向,夯實重點任務,明确責任分工。攻堅行動納入省鐵腕治霾工作組辦公室每月一次藍天保衛戰調度,各地按照相(xiàng)關要求及時報工作進展。省生态環境廳定期對各地空氣質量改善情況進行通報,對空氣質量改善滞後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màn)的城市進行預警。對工作不力、責任不實、污染嚴重、問題突出的地區視情開展點穴式、機動式專項督察。

推薦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