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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作者:奧斯恩淨化 發表時間: 浏覽量:2502

武漢市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爲打赢藍天保衛戰,持續改善空氣質量,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态環境高水平保護,特制訂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全市可吸入顆粒物(PM10)平均濃度達到70微克/立方米,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達到45微克/立方米(力争達到44微克/立方米),優良天數比例達到73.1%(力争達到75.4%),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fàng)量分别比2015年減少25%。
 
  二、工作任務
 
  (一)調整優化産業結構
 
  1.淘汰落後産能和化解過剩産能。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生态環境、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對重點行業開展排查,利用綜合标準依法依規推動淘汰落後産能退出。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組織完成化解過剩産能任務。(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生态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管理局,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下同〉)
 
  2.加快沿江化工企業關改搬轉。落實《省沿江化工企業關改搬轉專項戰役指揮部關于印發湖北省沿江化工企業關改搬轉任務清單的通知(zhī)》(鄂化搬指文〔2018〕3号)要求,完成省下達的沿江化工企業關停、改造、搬遷或者轉産任務。(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态環境局,各區人民政府)
 
  3.嚴控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fàng)。新增排放(fàng)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建設項目實行現(xiàn)役源2倍削減量替代,其中江岸、青山(含武漢化學工業區,下同)、黃陂、新洲區實行本轄區現(xiàn)役源3倍削減量替代。(責任單位:市生态環境局,各區人民政府)
 
  4.實施循環化和綠色化改造。發展改革部門組織推動75%以上的國家級園區和50%以上的省級園區開展循環化改造。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加快實施企業技術改造,策劃推動一批企業綠色化改造升級項目。(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環境局,各區人民政府)
 
  5.推進重點企業清潔生産。發展改革、生态環境部門組織推進清潔生産審核,漢陽、青山、蔡甸、江夏、東西湖、黃陂、新洲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分别完成不少于2家重點企業清潔生産審核。(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生态環境局,各區人民政府)
 
  (二)持續調整能源結構
 
  1.壓減全市煤炭消費(fèi)總量。全市煤炭年消費(fèi)總量控制在2400萬噸(原煤)以内。禁止新建燃煤發電機,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不予新建燃煤鍋爐。(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生态環境局,各區人民政府)
 
  2.持續增加清潔能源供應。發展改革部門加快推進建設世界一流城市電網工作。供電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加快實施“電氣化+”工程,全年替代電量不少于14億千瓦時。發展改革部門推進增加天然氣和可再生能源供應,非化石能源消費(fèi)比重達到15.6%。(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武漢供電公司,各區人民政府)
 
  3.鞏固散煤整治工作成果。各區人民政府組織區直相(xiàng)關部門和街道(鄉鎮)開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内小餐飲、攤點等巡查治理,嚴禁違規燃用散煤。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開展禁燃區散煤加工銷售點整治“回頭看”,依法查處違規銷售散煤行爲。(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市場監管局)
 
  4.開展石油焦燃用設施整治。加強企業環境監管,依法依規禁止摻燒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督促禁燃區内燃用石油焦的企業在2020年底之前完成改燃工作。(責任單位:新洲區人民政府、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漢南區人民政府〉)
 
  5.嚴格煤炭質量監督管理。市場監管部門對商品煤銷售、使用單位開展不少于2輪次抽檢,對煤炭硫分、灰分含量超過國家有關規定的,市場監管、生态環境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予以查處。(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生态環境局,各區人民政府)
 
  (三)積極調整運輸結構
 
  1.大力發展鐵路水路貨運。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推進運輸結構調整實施方案的通知(zhī)》(鄂政辦發〔2019〕29号),推進提升鐵路、水路貨物運輸量,完成省下達的目标任務。(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各區人民政府)
 
  2.推進大宗物料清潔運輸。交通運輸部門會同生态環境、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推進鋼鐵、石化、建材、汽車制造等行業清潔運輸。鋼鐵企業大宗物料和産品采用鐵路、水路、管道或者管狀帶式輸送機等清潔方式運輸比例不低于80%,達不到要求的應當逐步采用國Ⅴ排放(fàng)标準及以上的汽車或者新能源汽車運輸;石化、建材、汽車制造等行業重點企業自有貨物運輸的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或者國Ⅴ排放(fàng)标準及以上(含已按要求加裝排氣污染控制裝置,且排氣污染控制裝置正常使用的貨運車輛)汽車比例原則上達到80%。重點企業應當建立用車台帳,生态環境部門将重點企業清潔運輸情況納入企業環境績效評價範圍。(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生态環境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各區人民政府)
 
  3.實施柴油貨運車輛限行。公安交管部門牽頭研究制定柴油貨運車輛限制通行政策,四環線(xiàn)全面建成通車後,三環線(xiàn)及其以内區域道路禁止國Ⅲ标準柴油貨運車輛(已按要求加裝排氣污染控制裝置,且排氣污染控制裝置正常使用的本市柴油貨運車輛除外)行駛。(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管執法委、市生态環境局,各區人民政府)
 
  4.嚴格車輛準入環境管理。生态環境部門負責督促檢驗機構對在我市新注冊登記和轉入登記的非免檢類車輛,嚴格開展外觀檢驗和車載診斷系統(OBD)檢查,柴油貨車應進行尾氣排放(fàng)檢測。對檢驗、檢測不合格的車輛,公安交管部門不予登記。公安交管、生态環境部門聯合建立機動車達到國Ⅵ排放(fàng)标準的注冊登記準入制度。(責任單位:市生态環境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區人民政府)
 
  5.積極推廣新能源車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推動市公交集團、武漢通恒公汽客運服務有限公司分别完成755輛、61輛柴油公交車更新爲新能源汽車;城管執法部門督促各區完成200輛環衛車更新替代爲新能源車或者國Ⅵ排放(fàng)标準汽車。按照生态環境部門提供的重點區域範圍,優先更新重點區域内通行的柴油車。(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城管執法委、市生态環境局、市财政局,各區人民政府,市公交集團、武漢通恒公汽客運服務有限公司)
 
  6.引導鼓勵公衆綠色出行。交通運輸、财政、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公交車、地鐵相(xiàng)互換乘和地鐵票(piào)價優惠政策。發展改革、城管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交管等部門負責研究優化差别化停車收費(fèi)政策,利用經濟杠杆引導綠色出行。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地鐵等換乘樞紐停車場規劃和建設,實施停車優惠政策,引導換乘公共交通出行。(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财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城管執法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區人民政府,武漢地鐵集團、市公交集團、武漢通恒公汽客運服務有限公司)
 
  (四)深化工業廢氣治理
 
  1.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fàng)改造。鋼鐵行業企業對照省級鋼鐵行業超低排放(fàng)改造要求,開展自查并建立超低排放(fàng)改造任務清單,并于2020年7月底之前報本轄區生态環境部門備案,于2020年底之前書(shū)面報告超低排放(fàng)改造情況。企業實施超低排放(fàng)改造的項目,應當在改造後3個月内書(shū)面告知(zhī)本轄區生态環境部門;根據生态環境管理需要,生态環境部門按照超低排放(fàng)标準對其開展環境管理。(責任單位:市生态環境局,青山、江夏區人民政府)
 
  2.推進垃圾焚燒發電企業治理。協調督促垃圾焚燒發電企業有序實施煙氣脫硝提标改造,力争改造後氮氧化物排放(fàng)濃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責任單位:市城管執法委、市生态環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漢陽、青山、江夏、東西湖、黃陂區人民政府)
 
  3.開展工業爐窯大氣污染治理。落實省級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要求,排查全市工業爐窯大氣污染治理情況,建立工業爐窯環境管理清單台帳。通過“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推動工業爐窯裝備升級、燃料清潔低碳化替代和無組織排放(fàng)等污染治理。(責任單位:市生态環境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各有關區人民政府)
 
  4.開展燃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各區加快推進10蒸噸/小時及以上燃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改造後氮氧化物排放(fàng)濃度不高于80毫克/立方米,鼓勵氮氧化物排放(fàng)濃度按照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标準進行改造。新建燃氣鍋爐氮氧化物排放(fàng)濃度原則上按照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标準建設。(責任單位:市生态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各區人民政府)
 
  5.開展鍋爐煙氣超低排放(fàng)改造。探索在10蒸噸/小時及以上燃用生物質鍋爐中開展超低排放(fàng)改造試點,改造後大氣污染物排放(fàng)濃度滿足超低排放(fàng)要求(在基準含氧量6%條件下,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fàng)濃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責任單位:市生态環境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市場監管局,各區人民政府)
 
  6.推進工業粉塵無組織排放(fàng)治理。加大鋼鐵、建材、焦化、火(huǒ)電等重點行業企業粉塵無組織排放(fàng)治理,完成一批綜合治理項目,減少内部物料在堆存、傳輸等過程的污染排放(fàng)。(責任單位:市生态環境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各區人民政府)
 
  7.開展工業大氣污染專項執法。在秋冬季,加強對鋼鐵、焦化、水泥、平闆玻璃等重點行業和燃煤鍋爐、生物質鍋爐等執法檢查,依法查處超标排放(fàng)行爲;對禁燃區内生物質鍋爐違規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責令整改并依法予以查處。(責任單位:市生态環境局,各區人民政府)
 
  (五)加強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
 
  1.建立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管理清單。對照《生态環境部關于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zhī)》(環大氣〔2019〕53号)要求,排查梳理石化、化工、工業塗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情況,逐步建立完善管理清單。(責任單位:市生态環境局,各區人民政府)
 
  2.加強揮發性有機物(VOCs)洩漏檢測與修複。督促石化企業嚴格按照規定開展洩漏檢測與修複工作,将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設施和儲罐密封點納入洩漏檢測範圍;化工、焦化、醫藥等行業企業中載有氣态、液态揮發性有機物(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xiàn)組件的密封點數量大于等于2000個的,參照石化行業開展洩漏檢測與修複。将開展密封點洩漏檢測與修複情況作爲企業環境監管執法重點。(責任單位:市生态環境局,各區人民政府)
 
  3.強化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治理。組織相(xiàng)關行業企業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fàng)控制标準》(GB37822—2019)等要求開展達标改造,完成一批重點行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項目。鼓勵有條件的工業集聚區建設集中噴塗工程中心,配備高效治污設施,替代企業獨立噴塗工序。(責任單位:市生态環境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各區人民政府)
 
  4.推進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監測監控。按照相(xiàng)關規定将符合條件的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塗裝等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fàng)重點源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按照《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fàng)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要求,推進重點行業在主要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口開展自動在線(xiàn)監控設施安裝工作。(責任單位:市生态環境局,各區人民政府)
 
  5.加強油氣回收治理的監督管理。生态環境、商務部門依法依規督促有關企業對儲油庫、年銷售汽油量在5000噸以上的加油站安裝油氣回收在線(xiàn)監控設施;新建加油站應當同步安裝油氣回收在線(xiàn)監控設施。生态環境部門組織對油氣回收設施運行情況開展監督抽測,其中儲油庫抽測比例100%;中心城區和東西湖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東湖生态旅遊風景區加油站抽測比例不低于40%,其他區不低于15%。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完成重點原油成品油碼頭油氣回收改造。(責任單位:市生态環境局、市商務局、市交通運輸局,各區人民政府)
 
  6.嚴格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治理執法檢查。按照環大氣〔2019〕53号要求,督促企業建立管理台帳,并在7月至9月期間适時開展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專項執法行動。将有機溶劑使用量較大的,存在敞開式作業的,末端治理僅使用單一的活性炭吸附、水或者水溶液噴淋吸收、等離(lí)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術的企業作爲執法檢查重點。(責任單位:市生态環境局,各區人民政府)
 
  (六)加強移動源排氣污染治理
 
  1.加快老舊(jiù)車船(chuán)淘汰和治理。商務部門牽頭組織完成國Ⅲ标準柴油車提前淘汰。2020年底之前,各區組織開展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砂石料運輸車輛、混凝土攪拌車輛等重型柴油車治理,基本完成加裝排氣污染控制裝置,配套實時排放(fàng)監控設備。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推動20年以上的内河船(chuán)舶淘汰。(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城管執法委、市交通運輸局、市城鄉建設局、市生态環境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區人民政府)
 
  2.嚴格柴油貨車聯合執法。完善生态環境部門監測取證、公安交管部門實施處罰、交通運輸部門監督維修的機動車尾氣污染聯合執法監管模式。交通運輸部門建立營運柴油車輛清單并與生态環境部門共享。落實機動車尾氣污染常态化路檢執法機制,重點在物流貨運通道和城市入口通道布設檢測點,各區公安交管部門每周不少于1次對柴油貨車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生态環境部門予以配合,可以聘請具有相(xiàng)應資質的第三方技術單位協同開展監測。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洪山區每月不少于80輛次路檢抽檢柴油貨車,東湖生态旅遊風景區不少于50輛次,其他區不少于120輛次,對路檢抽檢排放(fàng)超标車輛處罰率100%。生态環境部門加強對遙感監測、定期檢驗初檢超标車輛較多的用車大戶和物流園區、工業園區等車輛集中停放(fàng)地,以及大型工礦企業、長途客運、旅遊等單位的入戶檢查,督促用車大戶建立柴油貨車添加尿素和油品的台帳。對排放(fàng)超标車輛未在規定期限内維修并複檢合格的,公安交管、生态環境、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将相(xiàng)應車輛所屬單位列爲重點監管對象。(責任單位:市生态環境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各區人民政府)
 
  3.強化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管。2020年7月底之前,生态環境部門會同城鄉建設、城管執法、交通運輸部門和武漢新港管委會完成施工工地、物流園區、大型工礦企業以及港口、機場、鐵路貨場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摸底調查和編碼登記。生态環境部門按照高排放(fàng)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規定,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監督抽測,可以聘請具有相(xiàng)應資質的第三方技術單位協同開展監測。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洪山區每月不少于60台次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督抽測,東湖生态旅遊風景區不少于5台次,其他區不少于100台次。督促企業對超标排放(fàng)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整改,對超标排放(fàng)嚴重的,依法進行處罰,并向相(xiàng)關行業管理部門通報情況,同時适時予以公開曝光。(責任單位:市生态環境局、市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執法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園林和林業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武漢新港管委會,各區人民政府)
 
  4.提高靠港船(chuán)舶岸電使用率。武漢新港管委會、交通運輸部門按照省綠色交通發展有關要求,加快港口岸電設施建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加快船(chuán)舶受電設施改造,實施船(chuán)舶使用岸電優先裝卸、靠離(lí)泊等激勵政策。具有船(chuán)舶岸電系統船(chuán)載裝置的現(xiàn)有船(chuán)舶(液貨船(chuán)舶除外)應當按照要求靠港使用岸電。鼓勵港口企業、岸電設施運營企業與航運企業簽訂岸電使用協議(yì),不斷提高岸電使用比例。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落實相(xiàng)關政策,允許港口企業等岸電設施運營企業按照現(xiàn)行電價政策向船(chuán)舶收取電費(fèi)。交通運輸部門推進提高機場航班靠橋期間使用橋載設備供電比例。(責任單位:武漢新港管委會、市交通運輸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武漢供電公司,各有關區人民政府)
 
  5.開展油品質量專項檢查。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相(xiàng)關職能部門開展成品油市場專項行動。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非法運輸、存儲成品油的違法行爲。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非法從事成品油運輸的營運車(船(chuán))。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不符合安全條件的成品油經營企業。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開展專項行動,依法嚴厲打擊生産、銷售非标車(船(chuán))用燃料的行爲。海事部門負責加大船(chuán)舶燃油質量檢查力度,嚴厲打擊船(chuán)舶使用超标燃油行爲,配合生态環境部門建立聯合執法協作機制。(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态環境局、武漢海事局,各區人民政府)
 
  6.強化重點區域交通管控。2020年7月底之前,江岸、漢陽、武昌、青山、東西湖區和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研究制訂重點區域交通管控專項方案,明确重點區域優化交通組織措施要求,加強重點區域道路交通精細化管理。在重點區域内通行的環衛車輛應當優先調配國Ⅴ排放(fàng)标準及以上的車輛或者新能源汽車。城管執法部門會同公安交管部門按照減少運行總裏程的原則,動态優化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行駛路線(xiàn)。(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城管執法委、市交通運輸局、市生态環境局,各區人民政府)
 
  (七)加強大氣面源污染防治管理
 
  1.嚴格工地施工揚塵控制。落實規範設置圍擋和揚塵防治責任牌、非施工區域裸土和物料全覆蓋、進出口和内部道路硬化、配套噴淋降塵設施、進出口配套車輛沖洗設施等措施,推廣智能化噴淋降塵、立體自動化沖洗設施。各區推行工地“陽光施工”和渣土“陽光運輸”,減少夜間施工。城鄉建設等部門每月不少于1次分别組織對各類建設工地、拆除工地和儲備用地等開展揚塵防控措施落實情況全覆蓋執法檢查,将揚塵管理不到位的納入建築市場信用管理體系,情節嚴重的,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責任單位:市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執法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園林和林業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區人民政府)
 
  2.加強重點揚塵源管理。生态環境部門會同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等部門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名錄,列入名錄的單位應當在産生揚塵的主要施工階段安裝揚塵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并接入我市揚塵在線(xiàn)監控系統平台。對未按照規定安裝揚塵自動監控設備并保證其正常運行,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揚塵自動監控設備的,依法進行查處。(責任單位:市生态環境局、市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執法委,各區人民政府)
 
  3.強化道路揚塵污染管控。嚴肅查處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混凝土攪拌車輛和砂石料運輸車輛未密閉運輸、車身不潔、污染路面、未按照規定路線(xiàn)行駛等行爲。大力推廣主次幹道機械化清洗和吸掃相(xiàng)結合的壓塵作業機制,每日不少于2次機掃吸塵作業。中心城區主次幹道機械化清掃作業率達到95%以上,新城區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達到85%以上。(責任單位:市城管執法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區人民政府)
 
  4.嚴禁農作物稭稈露天焚燒。生态環境部門會同公安、城管執法部門研究制訂《關于在全市範圍内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稭稈的通告》。生态環境部門對重點區域、重點時段開展農作物稭稈禁止焚燒專項監督巡查。蔡甸、江夏、東西湖、黃陂、新洲區和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利用高清視頻(pín)監控系統加強農作物稭稈露天焚燒監管。進一步強化區、街道(鄉鎮)和村(cūn)組三級農作物稭稈禁止焚燒監管主體責任,對露天焚燒問題嚴肅責任追究。财政部門加強對農作物稭稈綜合利用的财政資金支持。農業農村(cūn)部門加強技術指導,完成省部署農作物稭稈綜合利用工作任務。(責任單位:市生态環境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執法委、市财政局、市農業農村(cūn)局,各有關區人民政府)
 
  5.加強其他面源污染防治管理。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占道從事汽車維修等噴塗作業、餐飲油煙污染違法行爲、城市建成區露天占道炭火(huǒ)燒烤和垃圾露天焚燒等行爲。公安部門加強禁止燃放(fàng)煙花爆竹的宣傳和監管;尚未劃爲禁止燃放(fàng)煙花爆竹的區域,有關區應當倡導使用低碳方式替代燃放(fàng)煙花爆竹;鼓勵擴大禁止燃放(fàng)煙花爆竹的範圍。農業農村(cūn)部門推進減少化肥農藥使用量,增加有機肥使用量,實現(xiàn)化肥農藥使用量負增長;強化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改善養殖場通風環境,提高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減少農業氨排放(fàng)。(責任單位:市城管執法委、市公安局、市農業農村(cūn)局,各區人民政府)
 
  (八)完善和強化空氣污染應對機制
 
  1.夯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漢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zhī)》(武政規〔2020〕4号)要求,各區要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項目清單,組織納入清單的企業按照“一廠一策”原則,編制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制作公示牌,安裝在廠區入口等顯要位置。(責任單位:市生态環境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各區人民政府)
 
  2.實施錯時施工和臨時管控。在7月至9月期間,城管執法、住房保障房管、城鄉建設部門要提前做好組織安排,除應急維修和重大項目外,原則上暫停城市家具、橋梁、道路欄杆和房屋立面等維修維護的噴塗作業。當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二氧化硫(NO2)小時濃度值分别達到150微克/立方米、115微克/立方米、180微克/立方米時,市、區改善空氣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空氣質量預測預報情況,有針對性地組織采取限制拆除作業、土方施工、渣土運輸、重型柴油貨車通行等臨時管控措施。(責任單位:市城管執法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城鄉建設局、市生态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園林和林業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區人民政府)
 
  3.建立部門管理數據信息共享。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協調供電企業,将全市涉及大氣污染排放(fàng)的工業企業(供電企業直供用戶)用電監測數據定期報送生态環境部門;公安部門支持将全市汽車電子标識系統實時監測數據與生态環境部門共享。生态環境部門定期将柴油貨車、工業企業等環境違法行爲處罰信息分别與公安交管、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共享。生态環境、氣象部門繼續深化空氣質量、氣象條件監測預報數據共享。生态環境部門組織加強對相(xiàng)關管理數據資源的整合、分析、應用。(責任單位:市生态環境局、市公安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氣象局,武漢供電公司,各區人民政府)
 
  4.強化空氣污染防治技術支撐。各區在街道重點區域推進建設采用國家标準方法的空氣質量監測站點。生态環境部門繼續開展大氣污染源排放(fàng)清單動态更新、顆粒物和臭氧污染來源解析工作;開展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十四五”專項規劃前期研究;運用走航監測等技術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企業大氣污染排查,及時發現(xiàn)并推動污染問題整改。氣象部門科學開展人工增雨(yǔ)作業。(責任單位:市生态環境局、市氣象局,各區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工作責任。嚴格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強化大氣環境保護責任制。各區對本轄區大氣環境保護工作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shì)第一責任人,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大氣環境保護工作。各有關部門按照要求做好本行業、本部門的大氣環境保護工作,加強協調、督辦和考核。各責任單位要制訂細化方案,于2020年7月底之前報市改善空氣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生态環境局)備案,并按照要求報告落實情況。
 
  (二)嚴格考核監督。将改善空氣質量目标完成情況作爲對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産離(lí)任審計的重要内容。制定考核辦法,實施流動紅黃旗制度,定期開展考核排名,并向社會公開;将改善空氣質量重點任務納入對各區和相(xiàng)關職能部門績效考核範圍,以及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年度考核内容。各區要建立大氣污染防治考核體系,強化街道(鄉鎮)和區直部門大氣污染防治責任。将改善空氣質量情況作爲生态環保“一票(piào)否決”的重要依據。對工作不力、目标滞後、污染嚴重、問題突出的,實施預警、約談;對不當幹預空氣質量監測數據和履職不到位等行爲,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三)加強監管執法。對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響而未能按期完成大氣環境問題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長整改期限。根據冬春季、夏秋季大氣污染防治特征,有針對性地強化監管執法;加強排污許可證後執法,促進“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加強生态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依法依規将大氣環境違法企業、建設工程質量低劣的環保治理單位和環保設施運營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虛作假行爲的監測和運維機構列爲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四)加大政策支持。市、區财政加大對大氣環境保護的資金支持力度。各區特别是(shì)空氣質量較差的區,應當進一步增加大氣污染防治财政資金投入。财政資金重點用于工業大氣污染深度治理、新能源汽車更新、高排放(fàng)車輛淘汰和治理、移動源排氣污染監測監管、農作物稭稈綜合利用、大氣環境監測和監管能力建設以及大氣環境保護基礎研究等領域。
 
  (五)擴大公衆參與。持續開展大氣環境保護宣傳。提高公衆舉報大氣環境違法行爲的便利性和積極性。公開曝光各類大氣污染問題和大氣環境違法行爲。增強企業自主開展治理的責任感和榮譽感,鼓勵重點行業的行業協會和國有企業、龍頭企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積極引導行業轉型升級,踐行綠色生産,促進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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