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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環境部印發《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

作者:奧斯恩淨化 發表時間: 浏覽量:1986

    

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

    打赢藍天保衛戰,事關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事關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美麗中國建設,2020年是(shì)打赢藍天保衛戰的決勝之年,各地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紮實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各項任務。當前階段,我國面臨細顆粒物(PM2.5)污染形勢依然嚴峻和臭氧(O3)污染日益凸顯的雙重壓力,特别是(shì)在夏季,O3已成爲導緻部分城市空氣質量超标的首要因子,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等重點區域(以下簡稱重點區域)、蘇皖魯豫交界地區等區域尤爲突出,6-9月O3超标天數占全國70%左右。VOCs是(shì)形成O3的重要前體物,主要存在于企業原輔材料或産品中,大部分易燃易爆,部分屬于有毒有害物質,加強VOCs治理是(shì)現(xiàn)階段控制O3污染的有效途徑,也是(shì)幫助企業實現(xiàn)節約資源、提高效益、減少安全隐患的有力手段。爲确保完成“十三五”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标任務,有效降低O3污染,保障人民群衆身體健康,在全國開展夏季(6-9月)VOCs治理攻堅行動。

  工作思路:以習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爲指導,統籌疫情防控、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和打赢藍天保衛戰重點任務,紮實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落實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做到問題精準、時間精準、區位精準、對象精準、措施精準,全面加強VOCs綜合治理,推進産業轉型升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堅持長期治理和短期攻堅相(xiàng)銜接,深入實施《“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嚴格落實無組織排放(fàng)控制等新标準要求,突出抓好企業排查整治和運行管理;堅持精準施策和科學管控相(xiàng)結合,以石化、化工、工業塗裝、包裝印刷和油品儲運銷等爲重點領域,以工業園區、企業集群和重點企業爲重點管控對象,全面加強對光化學反應活性強的VOCs物質控制;堅持達标監管和幫扶指導相(xiàng)統一,加強技術服務和政策解讀,強化源頭、過程、末端全流程控制,引導企業自覺守法、減污增效;堅持資源節約和風險防控相(xiàng)協同,大力推動低(無)VOCs原輔材料生産和替代,全面加強無組織排放(fàng)管控,強化精細化管理,提高企業綜合效益。

  工作目标:通過攻堅行動,VOCs治理能力顯著提升,VOCs排放(fàng)量明顯下降,夏季O3污染得到一定程度遏制,重點區域、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務重的地區城市6-9月優良天數平均同比增加11天左右,推動“十三五”規劃确定的各省(區、市)優良天數比率約束性指标全面完成。


  一、大力推進源頭替代,有效減少VOCs産生
  嚴格落實國家和地方産品VOCs含量限值标準。2020年7月1日起,船(chuán)舶塗料和地坪塗料生産、銷售和使用應滿足新頒布實施的國家産品有害物質限量标準要求。京津冀地區建築類塗料和膠粘劑産品須滿足《建築類塗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标準》要求。督促生産企業提前做好油墨、膠粘劑、清洗劑及木器、車輛、建築用外牆、工業防護塗料等有害物質限量标準實施準備工作,在标準正式生效前有序完成切換,有條件的地區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要提前實施。

  大力推進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國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企業納入正面清單和政府綠色采購清單。企業應建立原輔材料台賬,記錄VOCs原輔材料名稱、成分、VOCs含量、采購量、使用量、庫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xiàng)關證明材料。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産品規定的塗料、油墨、膠粘劑等,排放(fàng)濃度穩定達标且排放(fàng)速率滿足相(xiàng)關規定的,相(xiàng)應生産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fàng)收集和處理措施。推進政府綠色采購,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點招标采購企業優先使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鼓勵汽車維修等政府定點招标采購企業使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将低VOCs含量産品納入政府采購名錄,并在政府投資項目中優先使用;引導将使用低VOCs含量塗料、膠粘劑等納入政府采購裝修合同環保條款。


  二、全面落實标準要求,強化無組織排放(fàng)控制
  2020年7月1日起,全面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fàng)控制标準》,重點區域應落實無組織排放(fàng)特别控制要求。各地要加大标準生效時間、涉及行業及控制要求等宣貫力度,通過現(xiàn)場指導、組織培訓、新媒體信息推送、發放(fàng)明白紙(zhǐ)等多種方式,督促指導企業對照标準要求開展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輔材料、含VOCs産品、含VOCs廢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等)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xiàn)組件洩漏、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fàng)環節排查整治,對達不到要求的加快整改。指導企業制定VOCs無組織排放(fàng)控制規程,細化到具體工序和生産環節,以及啓停機、檢維修作業等,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嚴格按照操作規程生産。 
  企業在無組織排放(fàng)排查整治過程中,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加強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鏈條、全環節密閉管理。儲存環節應采用密閉容器、包裝袋,高效密封儲罐,封閉式儲庫、料倉等。裝卸、轉移和輸送環節應采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罐車等。生産和使用環節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廢氣,或進行局部氣體收集;非取用狀态時容器應密閉。處置環節應将盛裝過VOCs物料的包裝容器、含VOCs廢料(渣、液)、廢吸附劑等通過加蓋、封裝等方式密閉,妥善存放(fàng),不得随意丢棄,7月15日前集中清運一次,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置;處置單位在貯存、清洗、破碎等環節應按要求對VOCs無組織排放(fàng)廢氣進行收集、處理。高VOCs含量廢水的集輸、儲存和處理環節,應加蓋密閉。企業中載有氣态、液态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xiàn)組件密封點大于等于2000個的,應全面梳理建立台賬,6-9月完成一輪洩漏檢測與修複(LDAR)工作,及時修複洩漏源;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合成樹(shù)脂企業嚴格按照排放(fàng)标準要求開展LDAR工作,加強備用泵、在用泵、調節閥、攪拌器、開口管線(xiàn)等檢測工作,強化質量控制;要将VOCs治理設施和儲罐的密封點納入檢測計劃中。

  引導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藥、農藥等行業企業合理安排停檢修計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不在7-9月期間安排全廠開停車、裝置整體停工檢修和儲罐清洗作業等,減少非正常工況VOCs排放(fàng);确實不能調整的,要加強啓停機期間以及清洗、退料、吹掃、放(fàng)空、晾幹等環節VOCs排放(fàng)管控,确保滿足标準要求。7月15日前,各省份将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藥、農藥等行業企業2020年檢修計劃及調整情況報送生态環境部。引導各地合理安排大中型裝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畫線(xiàn)、瀝青鋪設等市政工程施工計劃,盡量錯開7-9月;對确需施工的,實施精細化管控,當預測到将出現(xiàn)長時間高溫低濕氣象條件時,調整作業計劃,避開相(xiàng)應時段。企業生産設施防腐防水防鏽塗裝應避開夏季或采用低VOCs含量塗料。


  三、聚焦治污設施“三率”,提升綜合治理效率
  組織企業對現(xiàn)有VOCs廢氣收集率、治理設施同步運行率和去(qù)除率開展自查,重點關注單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lí)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噴淋吸收等工藝的治理設施,7月15日前完成。對達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設施進行更換或升級改造,确保實現(xiàn)達标排放(fàng)。除惡臭異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溫等離(lí)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術。行業排放(fàng)标準中規定特别排放(fàng)限值和控制要求的,應按相(xiàng)關規定執行;未制定行業标準的應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fàng)标準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fàng)控制标準;已制定更嚴格地方排放(fàng)标準的,按地方标準執行。

  按照“應收盡收”的原則提升廢氣收集率。推動取消廢氣排放(fàng)系統旁路,因安全生産等原因必須保留的,應将保留旁路清單報當地生态環境部門,旁路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并通過鉛封、安裝自動監控設施、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管,開啓後應及時向當地生态環境部門報告,做好台賬記錄。将無組織排放(fàng)轉變爲有組織排放(fàng)進行控制,優先采用密閉設備、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收集方式;對于采用局部集氣罩的,應根據廢氣排放(fàng)特點合理選擇收集點位,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fàng)位置,控制風速不低于0.3米/秒,達不到要求的通過更換大功率風機、增設煙道風機、增加垂簾等方式及時改造;加強生産車間密閉管理,在符合安全生産、職業衛生相(xiàng)關規定前提下,采用自動卷簾門、密閉性好的塑鋼門窗等,在非必要時保持關閉。按照與生産設備“同啓同停”的原則提升治理設施運行率。根據處理工藝要求,在處理設施達到正常運行條件後方可啓動生産設備,在生産設備停止、殘留VOCs廢氣收集處理完畢後,方可停運處理設施。VOCs廢氣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生産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後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産工藝設備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則提高治理設施去(qù)除率,不得稀釋排放(fàng)。企業新建治污設施或對現(xiàn)有治污設施實施改造,應依據排放(fàng)廢氣特征、VOCs組分及濃度、生産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對治理難度大、單一治理工藝難以穩定達标的,要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采用活性炭吸附技術的,應選擇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設計要求足量添加、及時更換;各地要督促行政區域内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術的企業按期更換活性炭,對于長期未進行更換的,于7月底前全部更換一次,并将廢舊(jiù)活性炭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記錄更換時間和使用量。


  四、深化園區和集群整治,促進産業綠色發展 
  7月15日前,各城市根據本地産業結構特征、VOCs排放(fàng)來源等,重點針對烯烴、芳香烴、醛類等O3生成潛勢大的VOCs物種,确定本地VOCs控制重點行業,組織完成涉VOCs工業園區、企業集群、重點管控企業排查,明确VOCs主要産生環節,逐一建立管理台賬。同一鄉鎮及毗鄰鄉鎮交界處同行業企業超過10家的認定爲企業集群,VOCs年産生量大于10噸的企業認定爲重點管控企業。各地要重點排查以石化、化工、制藥、農藥、電子、包裝印刷、家具制造、汽車制造、船(chuán)舶修造等行業爲主導的工業園區;重點排查以制藥、農藥、塗料、油墨、膠粘劑、染料、日用化工、化學助劑、合成革、橡膠輪胎制造、有機化學原料制造等化工行業,使用溶劑型塗料、油墨、膠粘劑和其他有機溶劑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鋼結構、鋁型材、鑄造、彩塗闆、電子元器件、汽修、包裝印刷、人造闆、皮革制品、制鞋等行業爲主導的企業集群。 

  對存在突出問題的工業園區、企業集群、重點管控企業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精準、時限明确、責任到人。工業園區要加強資源共享,實施集中治理和統一管理,開展園區監測評估,建立環境信息共享平台。有條件的石化、化工類工業園區要分析企業VOCs組分構成,識别特征物質,推動建立健全監測預警監控體系,開展走航監測、網格化監測以及溯源分析等工作,完善園區統一的LDAR管理系統,納入園區環保監控管理平台。重點區域及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城市要全力抓好重點企業集群(詳見(jiàn)附件4)治理,形成示範帶動效應,結合本地産業情況,進一步完善企業集群清單,抓好綜合整治工作。各企業集群要統一整治标準,統一整改時限,标杆建設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優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家具、彩塗闆、皮革制品、制鞋、包裝印刷等以小企業爲主的集群重點推動源頭替代,汽修、人造闆等企業集群重點推動優化整合,對不符合産業政策、整改達标無望的企業依法關停取締。推進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建設涉VOCs“綠島”項目,統籌規劃建設一批集中塗裝中心、活性炭集中處理中心、溶劑回收中心等,實現(xiàn)VOCs集中高效處理。對排放(fàng)量大,排放(fàng)物質以烯烴、芳香烴、醛類等爲主的企業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 


  五、強化油品儲運銷監管,實現(xiàn)減污降耗增效
  加大汽油、石腦油、煤油以及原油等油品儲運銷全過程VOCs排放(fàng)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重點推進儲油庫、油罐車、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加大油氣排放(fàng)監管力度,并要求企業建立日查、自檢、年檢和維保制度。儲油庫應采用底部裝油方式,裝油時産生的油氣應進行密閉收集和回收處理,處理裝置出入口應安裝氣體流量傳感器。7月15日前,對儲油庫油氣密閉收集系統進行一次檢測,任何洩漏點排放(fàng)的油氣體積分數濃度不應超過0.05%。運輸汽油的油罐汽車應具備底部裝卸油系統和油氣回收系統,裝油時能夠将汽車油罐内排出的油氣密閉輸入儲油庫回收系統,往返運輸過程中能夠保證汽油和油氣不洩漏,卸油時能夠将産生的油氣回收到汽車的油罐内,除必要應急維修外,不應因操作、維修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發生油氣洩漏;運輸汽油的鐵路罐車要采取相(xiàng)應措施,減少裝油、卸油和運輸過程的油氣排放(fàng)。加油站卸油、儲油和加油時排放(fàng)的油氣,應采用以密閉收集爲基礎的油氣回收方法進行控制,卸油應采用浸沒式,埋地油罐應采用電子式液位計進行液位測量,除必要的維修外不得進行人工量油,加油産生的油氣應采用真空輔助方式密閉收集,加油站正常運行時,地下罐應急排空管手動閥門在非必要時應關閉并鉛封,應急開啓後應及時報告當地生态環境部門,做好台賬記錄。6-9月,各地組織開展一輪儲油庫、汽油油罐車、加油站油氣回收專項檢查和整改工作。

  重點區域、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務重的地區城市鼓勵采用更嚴格的汽油蒸氣壓控制要求,6-9月對車用汽油實施42-62千帕的夏季蒸氣壓要求,全面降低汽油蒸發排放(fàng);鼓勵采取措施引導車主避開中午高溫時段加油,引導油庫和加油站夜間裝、卸油。


  六、堅持幫扶執法結合,有效提高監管效能
  整合執法、監測、行業專家等力量組建專門隊伍,結合排查工作,做好指導幫扶和執法監督,開展“送政策、送技術、送服務”等活動。向企業宣傳VOCs治理相(xiàng)關法律法規、政策标準,引導企業自覺守法,樹(shù)立減排VOCs就是(shì)增效的理念。
  各地對照相(xiàng)關标準要求,對本地區涉VOCs排放(fàng)工業園區、企業集群、重點管控企業進行指導幫扶,重點區域及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城市實現(xiàn)全覆蓋。對排放(fàng)穩定達标、運行管理規範、環境績效水平高的企業,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做好制藥、塗料、油墨、膠粘劑等行業排放(fàng)标準以及VOCs無組織排放(fàng)控制标準7月1日全面實施的準備工作,幫扶指導企業加快實施達标排放(fàng)改造,對于整改進度滞後的企業,要定期通過現(xiàn)場指導、電話(huà)、微信、短信等方式進行提醒,确保達到标準要求。
  7月1日後,按照“雙随機、一公開”模式,開展執法行動,對不能穩定達标排放(fàng)、不滿足無組織控制要求的企業,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将實施停産檢修的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藥、農藥等行業企業納入執法監管範圍,重點檢查啓停機期間以及清洗、退料、吹掃、放(fàng)空、晾曬等環節是(shì)否符合排放(fàng)标準要求。按照《關于進一步規範适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jiàn)》要求,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适用和監督,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重點查處違法情節及後果嚴重、屢查屢犯的,典型案例公開曝光。查處問題範圍主要包括違反法律法規标準的10種行爲:以敞開、洩漏等與環境空氣直接接觸的形式儲存、轉移、輸送、處置含VOCs物料;化工等行業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産設備;在不操作時開啓VOCs物料反應裝置進出料口、檢修口、觀察孔等;敞開式噴塗、晾(風)幹等生産作業(大型工件除外);設備與管線(xiàn)組件密封點發生滲液、滴液等明顯洩漏;有機廢氣輸送管道出現(xiàn)破損、異味、漏風等可察覺洩漏;高濃度有機廢水集輸、儲存和處理過程與環境空氣直接接觸;生産工序和使用環節的有機廢氣不經過收集處理直接排放(fàng);擅自停運或不正常運行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及VOCs自動監控設施;石化、化工、有機化學原料制造、農藥制造、肥料制造、煉焦、人造闆、家具制造等行業中應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無證排污。
  開展監測執法聯動,7月15日前,對已安裝的VOCs在線(xiàn)監測設備進行校準,對重點管控企業和采用簡易治理工藝的企業開展抽測。各地應進一步提高執法裝備水平,各級生态環境部門應配備便攜式大氣污染物快速檢測儀、VOCs洩漏檢測儀、微風風速儀、油氣回收三項檢測儀等。大力推進智能監控和大數據監控,充分運用執法APP、自動監控、衛星遙感、無人機、電力數據、VOCs走航監測等高效監偵手段,提升執法能力和效率。運用已有的監測預警系統,動态監控工業園區、企業集群及重點管控企業VOCs排放(fàng)情況,及時發現(xiàn)問題并實施整改,切實降低園區及周邊VOCs濃度。

  生态環境部組織開展強化監督幫扶。組織專家團隊深入重點區域、蘇皖魯豫交界地區以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務重的地區,查找問題、把脈會診,針對共性問題、突出問題等提出工作建議(yì),指導地方優化VOCs治理方案,推動各項任務措施取得實效;針對地方和企業反映的技術困難和政策問題,組織開展技術幫扶和政策解讀,切實幫助解決VOCs綜合治理工作中的具體困難和實際問題,支持企業複工複産。緊盯工業園區、企業集群和重點管控企業,全面監督VOCs無組織和有組織達标排放(fàng)情況,對發現(xiàn)的問題實行“拉條挂賬”式跟蹤管理,督促地方建立問題台賬,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到位。


  七、完善監測監控體系,提高精準治理水平
  加快完善環境空氣VOCs監測網。加強大氣VOCs組分觀測,完善光化學監測網建設,提高數據質量,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已開展VOCs監測的城市,要進一步規範采樣和監測方法,加強設備運維和數據質控,确保數據真實、準确、可靠。尚未開展VOCs監測的城市,要參照《2020年國家生态環境監測方案》《關于加強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工作的通知(zhī)》,抓緊加強能力建設,開展相(xiàng)關監測工作。VOCs排放(fàng)量較大、O3污染較重的城市,應優先開展VOCs自動監測,并實現(xiàn)與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數據直聯;開展手工監測的城市,按照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統一安排的日期開展手工采樣,O3污染過程要加密監測頻(pín)次,探索主要VOCs物質濃度變化及傳輸規律。6-9月,重點區域、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務重的地區城市組織對排查出的工業園區、企業集群和典型企業的廠界或園區環境開展VOCs蘇瑪罐采樣監測,數據統一報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并向社會公布。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要加強數據彙總和綜合分析,編制重點工業園區、企業集群和企業環境VOCs蘇瑪罐采樣監測報告。生态環境部組織重點區域各省(市)對重點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開展走航監測,排查突出問題,評估整治效果。7月15日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完成重點區域、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務重的地區國控環境空氣質量站點O3量值溯源和VOCs監測質控抽查工作。鼓勵各地開展VOCs來源解析,确定影響O3生成的主要VOCs物種和排放(fàng)行業,提高精準治污水平。

  加強污染源VOCs監測監控。重點區域要對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塗裝等行業VOCs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開展排查,達不到《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fàng)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規範要求的及時整改。其他地區要加快VOCs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并與當地生态環境部門聯網,蘇皖魯豫交界地區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國12月底前基本完成。鼓勵各地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fàng)控制标準》附錄A要求,開展重點管控企業廠區内無組織排放(fàng)監測,監控企業綜合控制效果。鼓勵各地對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安裝用電監控系統、視頻(pín)監控設施等。加快推進儲油庫、加油站油氣回收裝置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加強對企業自行監測及第三方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企業自行監測數據質量,公開一批監測數據質量差甚至篡改、僞造監測數據的機構和人員(yuán)名單。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升企業治理積極性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各省份環保專項資金重點向VOCs治理傾斜,優先将VOCs治理工程、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綜合整治、監測監控能力建設等項目納入項目儲備庫。實施差别化管理,對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的企業減少現(xiàn)場檢查頻(pín)次,做到無事不擾。綜合考慮生産工藝、原輔材料使用、無組織排放(fàng)控制、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效果等,樹(shù)立标杆企業,在政府綠色采購、企業信貸融資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企業、集群或園區主動開展自願減排工作,與政府簽訂VOCs減排協議(yì),主動承諾遵守更嚴格的VOCs排放(fàng)要求,實施更全面的VOCs治理任務。
  對VOCs濃度高的工業園區、企業集群以及治理進展緩慢(màn)、群衆投訴強烈、問題突出的企業,加密監督頻(pín)次,嚴格依法處罰。将超标問題突出、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爲的企業,向社會公布,并記入社會誠信檔案,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中國石油、中國石化、中國海油、中化集團等中央企業要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切實發揮模範帶頭和引領示範作用,加大資金投入,強化運行管理,創建一批行業标杆企業。制定細化落實方案,将改造任務分解落實到各企業,于7月底前完成,并報送生态環境部。充分發揮石化聯合會、輕工聯合會、制藥、汽車、船(chuán)舶、工程機械、鋼結構、印刷等行業協會組織協調、技術支持、政策宣貫等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樹(shù)立行業标杆,助推行業健康發展。7月底前,每個行業可推選出5-10家标杆企業,由協會主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增強企業治理VOCs的責任感和榮譽感。鼓勵行業協會等搭建企業VOCs治理交流平台,促進成熟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九、加強宣傳教育引導,營造全民共治良好氛圍
  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VOCs重點排污單位名單。督促企業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fàng)、治污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各地要積極跟蹤相(xiàng)關輿情動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O3污染防治、VOCs綜合治理的科學知(zhī)識、政策法規,對治理成效突出的地方和企業,組織新聞媒體加強宣傳報道。加大培訓力度,各地組織開展VOCs治理政策、标準、技術專題培訓,引導企業進一步樹(shù)立加強管理就是(shì)減少成本、減少VOCs排放(fàng)就是(shì)增加企業利潤的理念;組織各級環境執法人員(yuán)開展VOCs治理監督執法專題培訓,提高執法能力。

  加大環保宣傳力度,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fèi)方式和生活習慣,鼓勵、引導公衆主動參與VOCs減排。完善公衆監督、舉報反饋機制,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xiàn)作用,鼓勵設立有獎舉報基金,對舉報VOCs偷排漏排、治理設施不運行、超标排放(fàng)等違法行爲屬實的給予獎勵。


  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實施考核督察
  各地要進一步把思想認識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堅持目标導向、問題導向,把夏季VOCs攻堅行動放(fàng)在重要位置,作爲打赢藍天保衛戰的關鍵舉措。各地生态環境部門要加強組織實施,監測、執法、人員(yuán)、資金保障等重點向VOCs治理攻堅行動傾斜,加強與相(xiàng)關部門、行業協會等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企業是(shì)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落實項目和資金,确保工程按期建成并穩定運行。
  生态環境部每月對重點區域、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和其他O3污染防治任務重的地區城市空氣質量改善情況進行通報,對空氣質量改善滞後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màn)的城市進行預警。重點區域及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城市2020年6-9月優良天數提高目标爲預期性目标,統籌納入2020年優良天數比率約束性指标完成情況考核。綜合運用強化監督幫扶等監管機制,壓實工作責任,對2020年優良天數比率約束性指标進展緩慢(màn)、問題特别嚴重的地區視情開展點穴式、機動式專項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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